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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20日 01:38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昆山中强瓶胚有限公司与可口可乐装瓶商生产(东莞)有限公司拟签订的《供货协议》公告如下:

  一、 协议概述

  2004年2月17日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昆山中强瓶胚有限公司和可口可乐装瓶商生产(东莞)有限公司之《供货协议》,其中包含本公司和可口可乐装瓶商生产(东莞)有限公司之《保证协议》。

  可口可乐装瓶商生产(东莞)有限公司和/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以及其主要装瓶合作伙伴中粮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嘉里饮料有限公司和太古饮料有限公司和/或这三家合作伙伴各自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在中国上海成立一家新的饮料生产公司(“SCMC”),需对外采购PET瓶胚。经昆山中强瓶胚有限公司和可口可乐装瓶商生产(东莞)有限公司协商,双方拟签订《供货协议》,由昆山中强瓶胚有限公司在为期五年的第一个合同期限内合计向可口可乐装瓶商生产(东莞)有限公司供应热灌装瓶胚32.8亿支,并由本公司提供不可撤消的履约担保。

  2004年2月17日公司董事会会议就上述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时,出席会议董事一致通过。

  由于该《供货协议》涉及供货数量较大及合同期较长,故董事会根据规定将此《供货协议》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协议双方介绍

  1、可口可乐装瓶商生产(东莞)有限公司(“买方”)

  可口可乐装瓶商生产(东莞)有限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注册地址为东莞市南城区石鼓工业区,注册资本4028.23万美元,投资总额6710.60万美元,经营期限自1995年7月12日至2045年7月11日,经营范围为生产和销售茶饮料、咖啡饮料、果蔬饮料、蛋白饮料(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其股东为可口可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逸秋先生(MrPaulKenneth Etchells)。

  2、昆山中强瓶胚有限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苏省昆山市兵希开发区,注册资本1200万美元,投资总额2998万美元,经营期限十年,经营范围为开发、生产PET瓶、瓶胚;销售自产产品。其中本公司占注册资本的75%,香港众成化纤原料有限公司占25%,法定代表人:黄乐夫先生。

  三、协议的基本内容

  1、买方:可口可乐装瓶商生产(东莞)有限公司,卖方:昆山中强瓶胚有限公司。

  2、供货数量、期限及付款:

  在每一个交货年度,卖方向买方供应及交付符合性能标准、由买方在订单中指定且最多达年合同量数量的任何一种或多种产品。开始日起五个日历年期间为第一个合同期限,年合同量为6.56亿支。其中第一个合同期限起的第一个交货年度的最低年订购量为5.58亿支产品;在第一个合同期限内随后的每一个交货年度,最低年订购量为6.23亿支产品。

  除非卖方或买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表示不再续展本协议,本协议应在第一个合同期限的最后一日的每个周年日自动续展,每一展期为期一个日历年。

  买方应就符合性能标准的每一支产品向卖方支付加工费。收到买方对所交付的符合性能标准的产品数量的确认后5个营业日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供该数量产品的发票。卖方提供的发票发出之日期起30日后,买方应进行支付。如任何发票的到期应付日为非营业日,发票应在该到期日的前一个营业日到期应付。

  3、协议生效及履约担保:

  《供货协议》在本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在协议上签字盖章生效。

  同时本公司和可口可乐装瓶商生产(东莞)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协议》,本公司承诺不可撤消地及无条件地向买方承诺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促使卖方履行、遵守及遵从卖方在《供货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向买方及其权利继承人和受让人保证卖方、其继承人及受让人适当、及时地履行、遵守及遵从全部义务;若买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遵守及遵从任何义务,本公司应按买方要求履行、遵守及遵从有关义务;及承诺按买方合法的要求立即补偿因买方采取任何行动以保护或执行在《供货协议》项下的权利或补救而产生或蒙受的任何费用、开支、损失或责任。

  五、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美国可口可乐为世界著名品牌,可口可乐装瓶商生产(东莞)有限公司是可口可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茶、果汁等是近年兴起的健康饮料,发展速度快潜力大。本公司是国内最早为“两乐”配套提供PET包装瓶的厂商,拥有先进的设备、成熟的技术和完善的网络。昆山中强瓶胚有限公司和可口可乐装瓶商生产(东莞)有限公司签订《供货协议》实现双方的长期合作,将有助于本公司生产规模的扩大,巩固本公司在行业的领先地位,获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公司稳健持续的发展。

  六、备查文件目录

  1、董事会决议;

  2、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董事会

  2004年2月17日

  附件一:

  《公司章程》修订方案

  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8月28日颁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上市公司《章程》应当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做出规定。现按该通知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相应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增加: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单个项目涉及金额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0%的对外担保有独立处置权,对外担保应遵循严格的审批程序。

  (一)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为:

  1、根据被担保人的担保请求,公司资金计划部门对被担保人的资信标准进行审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2、将符合资信标准且确有必要对其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人资料上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报总经理审定。

  3、总经理审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对外公告;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

  4、对涉及金额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0%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三)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章程》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修改为: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其中,风险投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

  《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一十一条及以后各条的序号以及条款中相互援引时提及的序号、《公司章程》目录等根据以上修订作相应调整。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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