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4年2月19日接到第一大股东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深投公司”)通知,深投公司于2004年2月18日与国药集团医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控股”)就本公司国有股份转让事宜在深圳市正式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投公司将所持本公司124,864,740股国家股(占一致药业总股本比例为43.33%)转让给国药控股,每股转让价格的确定以一致药业200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为基础,溢价27%,最终转让价格需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二、若本次股份转让成功,国药控股将持有本公司124,864,740股国家股,持股比例占总股本的43.33%,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深投公司将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
三、此次股份转让款的支付方式为,国药控股在签署框架协议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深投公司支付股份转让受让保证金人民币2500万元,在签署正式股份转让协议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深投公司支付首期股份转让款人民币15000万元(含原已支付人民币2500万元受让保证金),在一致药业股份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交割完成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深投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股份转让款。
四、深投公司与国药控股在协议附件中对过渡期间各自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确保控制权转移期间一致药业经营管理的平稳过渡。
五、本公司已于2004年2月4日以及2004年2月6日在《证券时报》和香港《大公报》上对本次股份转让事宜进行了提示性公告,并对协议内容及股份受让方的情况进行了说明。
六、本次股份转让协议待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正式实施,有关报批手续正在积极办理之中。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告本次股份转让事宜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董事会
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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