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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20日 01:36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最近,相关媒体报道了本公司原股东深圳前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邱影新的谈话,本公司十分重视,立即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14号文的批复,本公司在成立时,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名称为“中国民生银行”,公司类型注明为“股份有限公司”。

  1999年6月29日,本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修订章程。按照公司法第79条第1款的规定,正式将本公司的企业注册名称确定为:“”。该章程于1999年10月15日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9]233号文的批准并生效。但本公司在取得批复后未及时办理名称变更事宜。2000年5月,中国证监会在审核本公司A股发行申请的反馈意见中,提示本公司应尽快完善名称的变更手续。为此,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在2000年5月30日召开了第一次临时董事会,审议了包括到工商部门办理名称变更登记等内容的事项。并委托相关工作人员办理变更手续。

  二、在见到媒体报道后,本公司到工商登记主管机关进行了认真查核。经查,由于本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不了解1999年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并在章程修正案中已对公司名称进行了确定。为尽快办妥变更事宜,将2000年5月30日董事会的决议变造为“股东大会决议”。

  有关事实查验核实后,本公司立即主动向工商登记部门进行了汇报和说明,并对相关材料进行了补充。本公司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的实质性文件为: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中国民生银行于1999年6月29日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修订章程的决议及章程修正案;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10月15日作出的《关于核准章程的批复》(银复[1999]233号)。本公司在办理更名时已经具备上述实质性文件,上述文件真实有效。

  三、对于相关工作人员变造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本公司将严肃处理。虽然此事件发生在本公司上市前的2000年,而且正处于董事会新老换届阶段,但也反映出本公司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本公司将深刻吸取教训,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和程序,完善管理措施。同时,本公司对于该事项给投资者及社会各界造成的影响表示真诚的歉意。

  四、本公司A种股票的发行与上市满足了境内股票上市的所有实质性条件,并依法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的审核与核准。

  另外,有关深圳前进科技公司的诉讼事项,本公司已经公告于2003年6月2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本公司将根据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对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200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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