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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住宅质量保障途径均闹堵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20日 01:23 新京报

  开发商:朝不保夕

  根据现行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开发商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同时,开发商还应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尽管该条例强制性地规定了开发商应对住宅质量承担保修和赔偿责任,但现实中,一旦住宅质量真正出现问题,开发商往往拖延或寻找各种借口避开保修和赔偿责任,顶多提供一些小修小补的服务,解决不了根本问题。

  此外,目前有些房地产企业存续的时间较短,一旦房子售完,公司注销,这一规定便会对其失去约束力。

  物管公司:爱莫能助

  在开发商将住宅项目交付业主入住的同时,物业管理公司也开始进驻小区,担当起小区物业管理及服务的“管家”角色。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动用公共维修基金,但这一基金的使用范围只是对小区内公共部分的修缮。也就是说,当业主的住宅出现质量问题时,物业管理公司也是爱莫能助。

  第三方担保:形式而已

  目前,一些开发商为了在售房时增加筹码,会寻找一些担保公司或第三方公司为其项目提供质量担保。但据一位开发商称,这只不过是一种形式,并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当业主的住宅真出现质量问题后,担保方不会真正承担责任。因为业主与担保方之间没有契约,甚至开发商与担保方之间也没有签定合同,这仅仅是开发商玩的一个花招而已。

  质检部门:不担责任

  政府部门对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制度建立于上世纪80年代,是以“第三方认证”的形式介入辖区内项目的质量管理,同时对通过核验的项目承担质量责任。

  目前政府的这一功能被重新修订,新政策规定在核验项目工程质量时,取消了原先的优劣等级划分,代之以合格与不合格之分,同时规定该核验制为备案制,并且不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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