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 (记者 方芳通讯员刘伟)2004年北京市要在国有企业中实施年薪制试点工作。“年薪制”在我国则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近年来金融业、服务业、旅游、建筑业、房地产业的企业经营者,大都实行年薪制。尽管如此大多数企业财务人员还是习惯按月应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并不了解年薪制的扣缴方法。
那么,企业实行年薪制,个税应该怎样扣缴?记者从税务机关了解到,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对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应在减除800元(北京为1200元)的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年度终了领取效益收入后,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税额=((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例:北京市某公司经理每月取得工资薪金基本收入3000元,年终取得效益收入120000元,单位应代扣代缴经理的个人所得税为:
(1)每月应预缴税款=(3000-1200)×10%-25=155(元)
(2)全年已预缴税款=155×12=1860(元)
(3)全年收入=3000×12+120000=156000(元)
(4)月平均应纳税额=(156000/12-1200)×20%-375=1985(元)
(5)全年应纳税额=1985×12=23820(元)
(6)全年应补缴税款=23820-1860=21960(元) J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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