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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紧锣密鼓备战集合理财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19日 11:24 证券日报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实施细则近期有望出台

  本报记者 姜楠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已于2月1日起正式生效。从记者了解的最新情况看,不少券商已就资金托管问题与有关银行草签了协议,只待相关实施细则正式出台
。而据有关人士透露,券商集合资产管理配套性文件正趋于完备,有望于近期正式实施。

  “为开展此项业务,公司早在半年前就‘忙活’上了,目前和银行方面的协议已经签定,有关计划书也已设计好,只是‘养在深闺’,处于等待状态。”宏源证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石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像宏源证券这样“忙活”的券商还有很多。采访中,各家券商都对《试行办法》给予了高度评价。他们认为,虽然根据该办法设计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形式上有些类似于以前的“私募基金”或资产信托,只是以正式条文的形式赋予其合理合法的身份,并有了更规范的名称,但不可否认的是,其实质是一种全新的金融产品。

  首先,从券商业务角度考虑,改变了以前券商一对一的那种单纯面对大客户的融资模式,取消传统的保底承诺,并引入第三方——银行作为资金托管机构,大大提高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为券商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扩大融资途径扫清了障碍。其次,从产品操作上看,《试行办法》中规定各券商的集合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书要在证监会备案,经审批后面市,受证监会监管,而且允许券商自购本公司的集合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将客户与券商的收益和风险捆绑在一起,进一步提高了该产品的稳定性和运作效率。第三,从更深的意义上看,《试行办法》的推出有望使券商、银行和投资者达到一种共赢的状态。对券商来说,在从前传统的向机构融资业务走向公开化的前提下,《试行办法》开辟了合法的向中小投资者融资的新出路,同时增加了交易手续费收入;对银行来说,该办法有利于使沉淀资金流动起来,并相应地增加一项托管费收入,扩大中间业务的服务项目;对投资者来说,在安全性、规范性的前提下,将闲置资金购买一份“计划”投向那些自己买不到的国债、回购等金融产品,每年可以有2%-3%的收益,还免交利息税,不用多跑路和操心,也算是一项不错的投资。而更让业界注目的是,这项产品的成功推出,无疑将大大增加市场的资金供应。

  券商集合资产管理首先将瞄准机构还是普通投资者?采访中,多数券商表示,乐意将其销售对象圈定在以前的高端客户——机构。因为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公开销售或推广,证券公司及推广机构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这无形中增加了券商的运营成本和推广难度。同样一份资产管理合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中5万元的起点与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100万元起点相比,在券商那里相应会产生各项手续费用与管理成本,每3个月还需要向客户提供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等,两者需要券商付出的各项服务成本几乎是一样的,而收益却大不相同。

  同时,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一定比基金对普通投资者更具吸引力,也是券商首先瞄准机构的重要原因。从《试行办法》的规定看,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一份有明确时间期限的资产受托管理合同,规定了客户与证券公司两者间的权利义务。一般情况下,客户购买计划后需持有至合同到期再决定合同的终止与存续,实现合同收益。而证券投资基金面市以来,已经以优异的业绩和丰沛的利润分配树立起良好的市场形象而深受普通投资者青睐。

  券商集合资产管理将首推什么产品?石薇分析说,根据证监会对产品的推广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首次推出时可能只是最基本的一个代客投资理财合同。但是,随着产品推行和运作的不断深入,不论合同条款,还是投资组合的灵活度,一定会不断丰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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