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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规定正式出台 外资可持境内公司法人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19日 11:23 证券日报

  本报讯(记者家和)商务部日前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明确指出投资性公司可发起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也可持有境内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规定指出,投资性公司系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申
请前一年其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并有三个以上拟投资项目,或者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申请前一年其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

  据了解,原外经贸部1995年以来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并两次加以补充。去年4月,商务部又对上述规定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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