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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三: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有效性研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19日 01:44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是相对强制性信息披露(Mandatory DisclosureofIn-formation)而言的,是指在强制性披露的规则要求之外,公司管理层自主提供的关于公司财务和公司发展的其他方面相关信息。目前,国外学者对自愿性信息披露问题研究相对成熟,侧重研究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理论解说及其实证检验方面。而国内学术界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研究基本处于起步阶段,有影响力的研究成果尚不多见。本研究报告立足于中国证券市场现实,从金融市场微观结构角度建立一个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的分析框架,即“分
析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动因→解析自愿性信息披露机制→对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有效性进行实证检验→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为揭示中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动因,论文应用经济主体行为最优化理论,分析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动因,揭示新兴市场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的三种动因:一是揭示公司价值需要、显示企业成长与核心竞争能力;二是再融资最大化需要,获得再融资机会与提高再融资价格;三是控制权安排需要,上市公司经理层获得控制权收益。对于信息占优的上市公司经理层而言,如何选择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实质是经济主体行为最优化过程。在此,我们应用信息经济学和博弈论理论,来揭示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机制。论证上市公司采取信息公开、分离策略或信息掩饰策略,进行完全性信息披露(fulldis-close)、部分性信息披露(partialdis-close)、信息非披露(nondisclosure)的价值均衡过程。

  为验证中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的有效性程度和考察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纵向变化态势,论文构建了中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VDI),对1998-2002年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有效性进行实证研究。统计检验结果表明:(1)从时间动态序列分析,中国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VDI)逐年提高;(2)规模大、效益高的上市公司,更倾向于实施自愿性信息披露;(3)公司治理指标对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VDI)的解释效果并不显著,这表明在中国证券市场目前阶段,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公司治理效应并没有现显;(4)具有外资股的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动机明显较强。

  为进一步推广中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本报告提出如下政策建议: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构建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相结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体系;尽快制定并推出《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指引》,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状况进行有效评价,改进财务报告披露方式,增加自愿性信息披露,以强化公司治理和增进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加强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市场监管,防止上市公司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虚假信息。(原文获产品制度类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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