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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高管持股暗流涌动 政策松动存在反对声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19日 01:44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报记者 唐健

  即将在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引来业内诸多猜想,基金公司高管持股就是其中之一。不少基金公司高管在不同场合表达了希望推动基金公司产权制度改革,以股权方式来调动高管人员的积极性。而消息灵通人士则透露,已有基金公司正在尝试让高管间接持有基金公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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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有望松动

  基金公司高管持股从2002年“1+1”政策实行后被业内广泛关注,尤其是一些公司由于股权变动引致高管人员巨变后更是如此。但是,高管持股的躁动在2002年12月后成为镜花水月,《关于规模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浇灭了高管持股的希望。《通知》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的受让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实收资本不少于三亿元;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等。如果受让方拟成为第一大股东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属于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实收资本不少于三亿元”的要求使基金公司高管组建法人企业,再由该法人持有基金公司股份的设想化为泡影,MBO更是虚妄。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出台使高管持股的希望重燃。基金法只对基金公司的主要股东进行了规定: 基金公司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消息人士称,监管部门正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制定《基金公司管理办法》,《办法》出台后,《关于规模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将废止。而这位消息人士透露,正在制定中的《基金公司管理办法》可能放松对基金公司非主要股东的限制。

  存在反对声音

  在政策有可能松动的同时,基金公司也开始暗中尝试。消息人士透露,已有中资基金公司高管通过法人间接持有基金公司股份,而国内某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亦是合资外方的合伙人。

  尽管有基金公司蠢蠢欲动,但对基金公司高管持股的争议仍然存在。主要的反对观点集中在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上。相当部分人士仍然认为,老一批基金公司利用国家信用发展壮大,如果由自然人持股,可能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更有人士表示,老一批基金管理的高管层确实为公司的发展壮大起了相当关键的作用,但这批人打下的江山可能会因股东的变化或行政命令而易手,这些人提出高管持股其本质是希望获得公司的控制权。

  也许正因为意识到基金公司“控制权”话题的敏感性,被采访人士均表示,高管持股和管理层收购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高管持股是一种激励机制,不是收购,也不以拥有公司的控制权为目的。至于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完全看股权作价高低。

  虽然争议尚存,但基金公司的股权问题已越来越被视为是市场行为,也就是基金公司的股东是否愿意出让部分股权给高管人员持有。其实,自然人参股基金公司甚至成为间接控制的大股东的趋势也难以抵挡。由于民营资本已经进入证券公司和信托机构,自然人通过控制券商和信托公司并进而成为基金公司的主要股东也有了法律基础。

  对于监管部门而言,准入限制是要保证有不良记录的人不能进入基金管理行业,相对而言,法人机构经营记录较为完整,是否合格也易于甄别。因此,有人士预计,对基金公司股东资格的放宽有一个过程,在近期,间接持股的方式更容易行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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