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深圳市福田区白沙岭长盛大厦为我公司自有物业。1994年3月,我公司授权子公司深圳市长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该幢物业及其配套设施、公用设施的使用权为合作条件,与深圳乾华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立宏(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合作成立深圳新世纪酒店有限公司,
合作经营深圳新世纪酒店,合作报酬为新世纪酒店部分经营收益款。但自2002年1月1日起,合作方一直违约拖欠应付我公司经营收益款至今。就上述合作经营纠纷一案,我公司之子公司深圳市长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详情见2003年8月1日《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我公司关于重大仲裁事项的公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已于2004年1月19日做出裁决(详情见2004年1月29日《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我公司关于重大仲裁事项的公告)。根据裁决,并经我公司、深圳市长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乾华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香港立宏投资有限公司、深圳新世纪酒店有限公司协商,决定:
一、自2004年2月18日起,我公司全面收回长盛大厦房产使用权及其配套设施、公用设施的使用权。
二、我公司将长盛大厦房产使用权及其配套设施、公用设施的使用权全权委托给我公司之子公司深圳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经营和管理。
三、以深圳新世纪酒店有限公司名义进行的一切经营行为及其产生的债权债务与我公司无关。
四、合作各方当事人将依法对深圳新世纪酒店有限公司进行清算,深圳新世纪酒店有限公司将依法解散。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四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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