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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制度创新保护公众股东权益———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看点之四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19日 01:41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报记者 刘兴祥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一直是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之一。较以往有着明显变化的是,在今年的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就此明确提出了一些具体措施:研究建立进一步保护流通股东权益的相关制度,如股东大会网上投票、公开征集股东委托投票权、相关重大事项引入流通股东表决等制度。这意味着,保护公众股东合法权益将
取得突破性进展。

  前些年,由于虚假报表、二级市场恶性炒作等侵害流通股东权益的现象较为严重,监管部门在保护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主要是对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监管政策等诸多方面作了更严格的规定。相比之下,各方对公众股东与非流通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则关注得较少。然而,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是,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的现状决定了公众股东与非流通股东之间在一些重大问题上有着根本的利益冲突。从实际情况来看,一些非流通股东掌握着资源,利用股市的制度缺陷,对公众股东权益造成了客观上的侵害。尤其是在融资与分红等焦点问题上,流通股东与非流通股东的冲突较为严重。

  股权分置的状况在去年就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曾经指出,“对于我国资本市场存在的一些结构性问题,要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出发,在发展中解决这些问题。”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屠光绍也在一次发言中指出,“股权分裂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现象是境内证券市场区别于境外市场的主要差异。”他认为这个差异对证券市场的各方面具有重要乃至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在全流通未能实现之前,退而求其次,如何利用制度创新来保护公众股东合法权益就显得尤其必要。

  在我国上市公司中,一些涉及公众股东重大权益的事项往往由非流通股东“说了算”,结果是公众股东受损、非流通股东受益。对此,有关部门多次表示,将通过类别股东大会来改变这一不合理现象。2002年7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中就提出,增发新股须获得公众股东的认可。实际上,类似的类别股东大会已有一些实践。银山化工去年10月28日召开的公众股类别股东大会上,《关于公司流通股实施股份置换的议案》就未获通过。同样,由于类别股东表达了不同意见,万科曾经提出的向华润集团定向增发4.5亿股B股的议案也最终流产。因此,在类别股东大会制度迈出第一步之后,要不断完善股东大会制度,实行类别表决制度。特别是在涉及流通股东重大权益时,应该单独引入流通股东的表决机制。

  保护公众股东权益还需要以公众股东积极参与股东大会与行使股东权利为重要前提。然而,由于参加股东大会的费用和时间成本较高,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相当少,这使得公众股东权益的保障无法进入最后实施阶段。业内专家指出,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制度创新结合技术创新加以系统解决,如充分利用网络快捷方便、实时互动、便于管理、成本低廉的优势,可以发展以互联网络为主体的股东大会投票系统。显然,网上投票将大大提高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的积极性,从而为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供了一个有效途径。

  业内专家还指出,在逐步建立保护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制度措施中,除推广类别股东表决机制与网上投票制度外,还应该完善征集投票权制度与健全累积投票制度等,其目的就是鼓励中小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力,促使上市公司管理层切实履行诚信义务。

  我们相信,只要根据市场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措施,让流通股东积极参与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那么,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将进一步得以规范,公众股东的信心将大大增强,股市的吸引力也将进一步得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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