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律师:
我是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于业务需要,经常要到各地出差,而很多项目我往往只确定大的方向或者原则性问题,甚至有些项目是授权给公司的部门负责人或者业务主管去办理的。但在对外签订合同的时候,我有时会遇到一个问题,就是有些合同对方提出,合同一定要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才能成立,而不能单以公司盖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为准,这给我带
来了诸多不便,因为我确实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在每一份合同上签名。请问,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是否一定要由法定代表人签名?读者:陈先生
陈先生: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这就是说,法律上并没有要求,合同一定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才能成立。
企业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如果是由法定代表人直接签署的,则该法定代表人无须另行取得企业的授权,即可直接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由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甚至无需企业盖章,即可直接对企业产生法律效力,这是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所决定的。而如果是由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包括企业员工)代表企业对外签订合同的,则该经办人必须取得企业的委托证明,如注明了明确的签订合同权限的介绍信或者授权委托书,才能以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其所签订的合同才能对企业产生权利义务。还有一种情况是,企业以合同专用章或者加盖了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只要这些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不是在被盗用的情况下使用的,该合同即可成立,而无需法定代表人另行签名确认。
当然,应当看到,虽然合同的成立并不以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为必要条件,但从管理的角度,企业内部对于签订合同的程序和权限进行明确和规范,以保证企业负责人对于经营状况的总体把握,还是有必要的。(朱小斌律师,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执业重点为各类经济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电子邮箱:)(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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