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80年7月,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简称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第138850号狗不理牌商标注册证。
1991年1月7日,被告高渊的委托代理人董凤利与被告哈尔滨市天龙阁饭店(简称天龙
阁饭店)法定代表人陶德签订合作协议一份。1991年3月,被告天龙阁饭店开业后,即在该店门上方悬挂“正宗天津狗不理包子第四代传人高耀林、第五代传人高渊”为内容的牌匾一块,并聘请高渊为该店面案厨师。该店自1991年3月起经营包子。
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诉哈尔滨市天龙阁饭店、高渊商标侵权。
审判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狗不理牌”商标是原审上诉人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在国家工商局注册的有效商标,依法享有专有权并受法律保护。原审被上诉人高渊虽自称为狗不理包子创始人的后代,但其不享有“狗不理”商标的使用权,亦无权与天龙阁饭店签订有关“狗不理”商标权使用方面的协议。原审被上诉人天龙阁饭店和高渊制作并悬挂牌匾,是为了经营饭店,不是为了宣传“狗不理”包子的传人。因此,天龙阁饭店未经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的许可,擅自制作并使用“狗不理”商标,天龙阁饭店和高渊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因此给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造成的损失。
评析
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商标经法定程序核准批准注册后,商标所有人便成为商标注册人,获取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
我国《商标法》禁止他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否则,即是侵权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本案被告高渊虽系“狗不理”包子创始人的后代,但因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在此之前已经获准注册了“狗不理”商标,取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未经其许可,不论任何人以何种理由都无权使用“狗不理”这一商标。因此,高渊与天龙阁饭店订立的使用“狗不理”商标经营包子的协议的行为,应视为侵权行为;两被告制作并悬挂“狗不理包子”牌匾,使用该商标经营饭店获利的行为,亦应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在市场竞争中,一些老字号享有盛誉的商标,还成为企业特定商品的象征,使其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两被告正是利用“狗不理”商标在社会上的知名度来开店营利的。(来源:金羊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