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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合同签私人名 不认账法院照执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18日 10:13 民营经济报

  近日,江西上饶市某酒厂终于拿到了一笔债务人拖欠了几年的被执行款。

  2000年7月25日,上饶市某酒厂与黄山市一饮品公司法人代表吴某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饮品公司到酒厂仓库提货,酒厂配给饮品公司一辆柳州五菱面包车,饮品公司完成年销售额80万元后,此车即属饮品公司所有,没有完成则此车归还酒厂。但在合同签字时,吴某只签了自己的名字,没有加盖饮品公司的公章。2000年8月12日,饮品公司从酒厂
提了8万元的酒,酒厂同时支付了37500元给饮品公司购柳州五菱面包车。同时吴某以个人名义向酒厂出具了37500元的欠条。从此以后,饮品公司再也没有到酒厂来提过货。酒厂在多次催讨饮品公司返还购车款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要求饮品公司返还购车款。由于合同中仅有吴某的签名,没有饮品公司的盖章,且欠条也是吴某以个人名义出具的。因此,法院判决由吴某返还酒厂37500元的购车款。判决生效后,吴某拒不返还购车款,酒厂遂向上饶市信州区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将吴某在黄山市建行的个人存款依法冻结。

  法院审理认为,被冻结的帐户在银行开户时,登记的户主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与被执行人吴某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完全一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存款实名制的有关规定,应认定该笔存款系被执行人吴某个人所有。遂依法从该帐户中扣划了吴某拖欠酒厂的37500元欠款,返还给了酒厂。(中法)(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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