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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企业可享“国民待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18日 10:03 金羊网

  广州海事法院为CEPA“大开绿灯”

  本报讯记者李拉、张伟湘、实习生胡兰、通讯员穗仁宣报道:港资、澳资合法企业在穗发生海事和经贸纠纷时,将被赋予完全的“国民待遇”,且优先适用CEPA规定,为港澳企业解决了“后顾之忧”。这是广州海事法院院长金正佳在广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作2003年度工作报告时提到的。

  CEPA具特殊法律地位与效力

  CEPA本质上属于WTO框架下的双边协定,是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经贸活动的重要行为准则,也是处理内地与香港经贸纠纷的重要准据法。因此,广州海事法院明确,在处理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的海事和经贸纠纷时,不仅要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也要执行CEPA的规范;如果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与CEPA不相一致,则应当优先适用CEPA的规定。

  平等保护港资、澳资企业

  根据CEPA的安排,香港、澳门企业被获准在内地独资经营国际船舶管理,海运货物仓储,集装箱站场及无船承运业务,可以合资控股或独资形式进入中国市场。对于这些香港、澳门企业经批准在内地投资设立的航运及航运服务企业,广州海事法院表示,在审理有关海事案件中将承认其中国法人的地位,赋予其完全的“国民待遇”,与国内企业一律平等对待,在案件管辖、委托代理和提交证据等方面,将依法保护其应享受的诉讼权利。在案件审理、裁判和执行中积极维护其合法权益,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香港、澳门企业在CEPA实施后进入广东市场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发挥海事审判职能

  除此之外,广州海事法院强调,对于提供CEPA中允许的物流、货代、仓储和海运等服务的香港、澳门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依法予以保护;要积极发挥海事审判的职能,对于非法经营行为要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障物流、航运市场有秩序的运营发展。(日京/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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