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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股“补偿论”问题不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18日 09:26 民营经济报

  海通证券认为,会引发非流通股与流通股之间矛盾和冲突

  本报讯记者何晓晴报道:股市全流通问题已困扰证券市场多时,海通证券日前在一篇报告中明确指出,目前流行的“非流通股股东让利”或“补偿流通股股东”的主张,显失严谨。此外,海通证券还认为,对非流通股东进行补偿会引发非流通股与流通股之间矛盾和冲突。

  报告指出,“让利论”或“补偿论”将误导非流通股股东,以为在流通过程中“让利或补偿”与否、全在于自己的单方决断,而并非自己的义务,这反而进一步强化了非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同股同权”心理,削弱了流通股股东的博弈力量。

  报告提出,以国有股为主体的非流通股走向流通,并不是纯粹的弃权(放弃流通权利或放弃因流通而带来的利益)行为。相反,它不但会引起存量利益的大幅调整,而且必将在新增利益方面,引发非流通股与流通股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因此,它绝不是非流通股股东“可不可以少拿一部分利益”的单方法律行为,而应是由作为各方当事人的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本着公平、合法的原则,决定如何调整利益格局的多方法律行为。

  报告还从法律的角度提出,任何非流通股流通方案,都必须首先确立两个法律前提:其一,从非流通股与流通股“同股同权论”,转变为“异股异权论”,以便为非流通股流通方案采取类别股东表决机制奠定法理基础。其二,从非流通股股东“让利或补偿”流通股股东,转变为非流通股股东“支付流通的对价”。缺乏这两点共识,任何方案都将因丧失法律基础而无限拉长市场博弈过程,并极可能无疾而终。

  另外,针对有些法人股不愿流通而政府又无权强行要求其流通的情形,报告提出,可通过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修改公司章程,赋予法人股股东选择权:其一,以净资产向流通股股东配售股份(或向其赠股、法人股主动缩股等其他方式),从而获得流通权;其二,如果不愿流通,则由公司以净资产的价格回购其股份后,再由公司向流通股股东配售,从而达到间接流通的目的。通过法律机制创造“选择权”,既能殊途同归,又满足了尊重私权的法律要求。(侯颖/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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