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杭州电在楼市买卖中,存在一种做法——卖家直接让买家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以此逃避二手房交易的税收。这种“运作”存在很大的风险,前不久,杭州市的西湖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就是这种“运作”自食其果的典型。
据法院介绍,居民胡某于1999年购得杭州市阳光花园的一幢别墅,但未办理房产证。后于2002年11月与马某签订了购房协议。因为该别墅尚未办过任何产权证书,为了逃避税收
,胡某与马某一起到开发商处,让马某以第一手买房人的形式与开发商签订了虚假的购房合同,并购买了虚假的购房发票。开发商将与马某签订的虚假合同等材料交至办证中心去办理房产证。然而不到半个月,马某反悔,双方又签订了退房协议。但马某拿了开发商的有关资料,未去办理终止办证手续,而是抓紧将房产办到了自己名下。
胡某认为,马某是在未付清房款的情况下,利用欺骗手段将别人的房产办到自己名下的。马某则辨称自己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自己已就该房取得合法产权证,本案应由开发商承担一房多卖的责任。
经法院审查后认为,马某在已与胡某订立退房协议的情况下,利用其与第三人订立的不法合同以及发票,在未付款的情况下,将胡某的房产办到自己名下,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系不合法行为。故判决房屋产权属胡某所有,胡某可通过合法途径申请有关部门撤销被告权属证书。作者:黄西法 方益波作者单位:经济参考报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发布日期:2004-2-18星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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