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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组织部不能任命乡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18日 07:52 新京报

  据2月16日《华商报》报道,2002年4月15日,陕西省佳县刘国具乡第十五届人代会依法选举产生了该乡新一任乡长刘张雄。当年8月9日,刘张雄上任还不到4个月的时候,却收到了县委组织部的一纸“免职通知”。随后,县委组织部任命的新“乡长”张某很快来到该乡走马上任。两个“乡长”各行其是,谁也不愿离开。这种“一乡两个乡长”的怪事已经存在了一年半之久,至今未获解决。

  “一乡有两个乡长”很显然是一种非正常情况。合法的乡长只会有一个,究竟哪一个是合法的呢?

  我国《宪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那么是非很清楚,只有经过人大选举的乡长才是合法的。

  所以不难看出,佳县县委的决定明显违反了我国宪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同时也侵犯了由人大选举产生的刘张雄乡长的宪法权利,应当尽快采取行动纠正自身的违宪侵权行为。

  由此看来,一些地方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还有待增强,尤其是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意识亟待增强。美国法哲学家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说得好:“正如心理学研究现在已经证明的那样,确保遵从规则的因素如信任,公正,可靠性和归属感,远较强制力更为重要。法律只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制力制裁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仰赖警察。”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如果自身不奉行宪法和法律,就让宪法被架空。

  我认为,对于公民包括乡长的宪法权利遭受侵犯,应该给予法律救济。最重要的是应及早建立和完善违宪审查制度,以使各类违反宪法、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

  张祖桦(北京 学者)(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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