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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债风波凸现制度缺陷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18日 01:53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李庆华

  在2003年10月15日招商银行股东大会上,尽管有拿着超过3.1亿股、占招商银行总股本5%以上的47家基金和世纪证券等流通股东的反对,该方案还是以超过80%的得票数高票通过。

  招商银行行长就发行可转债方案进行说明时承认,证券市场长期股权割裂而导致的流通股东利益和非流通股东利益存在冲突的现状,是引发招行发债风波的根本原因。他强调目前方案是“在现行制度的框架内”的选择,“制度本身应该说还有某种缺陷,要改变现行制度,却是管理层所无能为力的,我们无法突破制度的框架”,对再融资方案的选择除了要充分考虑不同股东的利益,还必须“具有现实可操作性”。

  既然制度缺陷是罪魁祸首,那么在既定现实面前,众基金“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的举动就具有了更多意义上的做秀意味———借招行股东大会的场子贩自己的“私货”,以期引来更多关注。基金们试图通过此次大会提出的是在制度缺陷下对流通股股东的保护问题。

  在股权分裂现状下,非流通股与流通股存在重大利益差别,“一股独大”导致流通股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基金们曾在股东大会上提出议案,要求从尊重流通股股东权益的角度出发,对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分别表决、分别计票、唱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但此要求被招商银行董事会拒绝,唱票并未对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进行分类。在股权分裂的制度缺陷下,流通股股东出钱、法人股股东获利成为理所当然。遇有纷争,往往一句“历史遗留问题”就将现实中的问题化于无形。在招行事件中一些基金公司提出,在国内股市股权割裂的现状下,应对流通股股东实施制度性保护,让流通股股东获得50%的表决权。48家机构在联合声明中也提出了解决制度缺陷的过渡性方案———在“股权割裂”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没有得到彻底根治之前,管理层应出台相应过渡性法规,对上市公司再融资等影响流通股东重大权益的议案需经过50%以上的流通股股东同意。

  招行转债链接

  胳膊VS大腿

  2003年8月26日,招商银行发布拟最高发行100亿可转债的公告。在招行推出100亿可转债计划之前,基金公司对招商银行可谓青睐有加:截至2003年6月30日,共53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招商银行3.7亿多股,占到流通股股数的27%。

  招行发债计划成为双方交战的导火索。在9月12日招行的业绩推介会上,华夏、长盛、鹏华等基金公司的经理们纷纷给招行提出意见,由于基金经理人措辞尖锐,使招行难以招架。

  酝酿了几天后,9月22日,招行对基金公司开始为期一周的回访,结果基金公司是认为“毫无诚意,于事无补”,盘面上,招行股价节节下跌。

  正当招商银行与“基金联盟”就发行可转债之事争执不下之时,与招商银行同处一栋楼办公的世纪证券向招商银行董事会当面递交了再融资建议书,而华夏等基金公司也共同拟定了一份配股建议书。这些建议都没有得到招商银行的认可。

  10月15日,在位于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的招商银行大厦召开了股东大会,备受市场争议的招商银行百亿可转债计划暂时划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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