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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四:基于资本充足性的证券公司风险监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18日 01:53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对证券公司的资本充足性要求是各国证券监管部门在证券公司风险监管实践中普遍采用的基本制度。从既有的制度来看,尽管中国证监会自2000年9月以来也陆续制定了相应的制度,但相关规定在风险调整方法、不同类别资产的折扣比率设定和风险综合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可以改进之处。

  论文首先介绍了国际证监会组织和美国、日本、英国等国家的证券管理当局对证券公
司资本充足性规定的基本框架,并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与之进行了比较分析。可以发现,在对证券公司资本充足要求的总体框架方面,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与美国证监会的原始方案有相似性,但二者又有一定差异,这主要表现在对用来计算最低净资本要求的对外负债认定范围的不同,论文认为,在这一点上,美国的规定更科学一些;而在净资本的具体计算方面,国内的规定则与纯粹的综合法最相近,在对国内市场的风险特征进行分析后,论文认为,现行规定基本符合国内市场的实际情况,但对证券公司所持有的证券按照成本来计算其价值并不科学。

  论文利用压力测试方法,对证券公司所持有价证券资本计提比例的规定是否合理进行研究。结果表明,现行规定中对股票、基金证券的资本计提比例不足以保证绝大多数券商防范市场出现极端不利局面时的风险。而且,现行规定也没有考虑证券公司会集中持有某一证券,特别是持有单一证券的价值占其净资本的相当比例时的资本计提比例做出特别规定。

  在国际比较与实证研究的基础上,论文进而对完善我国证券公司资本充足性的相关规定提出了一些建议。包括在按对外负债比率计算对证券公司的最低净资本要求时,可以允许将那些有足够抵押物做担保的债务全部从总负债中扣减;在计算净资本时,应要求证券公司按照市价而不是成本价计算所持有的有价证券;降低对股票、基金证券的折扣比例,同时,根据不同股票的流动性和风险特征而给与不同的折扣比例;对债券特别是企业债券应进行更详细的分类并赋予不同的折扣比例以反映其不同的风险特征;降低对证券公司集中持有同一公司发行证券的折扣比例,特别要关注当证券公司持有同一公司发行证券的价值超过该证券公司净资本一定比例的情形。最后,论文还结合2003年以来个别证券公司出现的经营风险,就如何规范这些公司的行为,使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体系能有效发挥其作用提出了建议,如规范大股东的行为以避免证券公司通过各种关联交易行为等向大股东及其关联企业进行利益输送,从而损害证券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利益等。

  (原文获投资主体类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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