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本公司于2004年2月13日与招商银行沈阳分行北市支行在沈阳签订《保证合同》,同意
为全资子公司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以下简称“二热公司”)向招商银行沈阳分行北市支行借款1000万元人民币提供保证担保,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通过了上述担保事项。由于本次担保金额在公司董事会的权限范围内,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
住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7号
法定代表人:杨兆生
注册资本:521万元
企业类型:国有
经营范围:主营供暖、供汽;兼营热力供暖工程、电气安装、管道保温
主要财务状况:截止2003年9月30日二热公司资产总额为68746.62万元,负债总额为37531.51万元,净资产为31215.11万元(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净利润为3263.91万元。
与本公司关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期限:自2004年2月13日至2005年2月12日
担保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1、二热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债权、债务,有足够的偿债能力,为其担保风险较低;2、二热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期以来为本公司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本着相互支持、共同发展的原则,公司亦应支持其经营与发展。
五、累计对外担保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累计为1000万元,无逾期担保。
六、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3、被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担保合同。
董事会
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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