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飞孝
新春伊始,投保车险的客户发现保险公司或明或暗上调了车险价格:有的直接提高费率价格,有的为承保设定了“苛刻”条件。车险提价成为一个热点话题,尽管有媒体认为保险公司的调价有损消费者利益,但在笔者看来,这却是保险公司和保险市场日益成熟的表现。
2003年以前,保险公司使用保监会制定的统一车险费率。随着国内市场保险主体增加,竞争日益激烈,统一费率显然束缚了保险公司的手脚。为此,《保险法》做了修改,允许保险公司自行决定车险价格。2003年初,各家保险公司推出了个性化的车险条款。
但是,这些新产品并没有在去年真正发挥作用。原因在于2002年车险市场出现恶性竞争,导致保险公司车险普遍亏损。而且,新开发出的个性化产品在费率上与统一费率相比,费率变化的幅度并不大,主要对高折扣率进行了限制。
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于2003年对车险采取了消极对待的态度:压缩车险的业务占比,拒保出险率高的营运车辆和一些私家车。
但是,基于保险的社会效益考虑,保险公司不可能对那些高风险车辆一直拒保下去,否则保险公司就失去了存在的社会意义。所以,进入2004年以来,保险公司改变了去年消极回避的做法,在对以往出险数据精算和对客户分类的基础上,细分客户群,因人因车而异,根据风险高低来调整车险价格,其原则就是高风险、高价格。
不难看出,车险价格变化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保险公司和保险市场不断发展成熟的过程。
当保险公司能自主根据风险决定车险价格时,意味着保险定价开始随着市场变化而理性化,同时,还可以根据风险情况为客户提供个性化客户服务。而且,保险公司的调价是有据可依的。目前保险公司已经具备了根据市场变化而定价的技术条件:首先都建立了数据集中系统,积累了大量客户出险数据和相关资料;其次,建立了产险精算制度,能通过对数据的分析整合来分类定价。这样的车险定价原则是符合保险本质的,通过调高费率或限定承保条件,来限制那些出险率高或者不诚信客户的负外部性,从而保证保险公司正常运转和大部分被保险人的利益,发挥正常的社会保障功能。
值得一提的是,从维护市场秩序角度考虑,保监会已经发出了通知,强调各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分支机构拒绝承保某类车辆保险业务,保费上浮不得超过30%。监管部门对车险的监管方式从统一定价,到现在的宏观调控,本身也说明保险市场不断走向成熟。
《国际金融报》 (2004年02月18日 第十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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