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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经营的核心是资本运作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17日 09:37 证券日报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 吴晓灵

  现在通过金融控股方式来实现的金融混业经营已经是一种客观存在了。它促进了我们中国金融业的发展,但是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实际上目前国内的综合经营不是要不要的问题,而是我们怎么规范它的问题。

  综合经营,一个就是法人综合,另外一个就是集团综合,集团综合的关键点就是它的资本运作。首先,大家之所以争论综合经营还是分业经营,关键的问题在于风险的传递和利益的冲突问题,如果能够解决好这两个问题,其实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应该说不是问题的。

  其次,综合经营最主要的关键点,是通过资本的运作来最大限度的发挥银行现有网点信息和人才的作用。因为在一个市场经济当中,推动经济发展的核心是资本的运作、资本的效率。西方国家,不管它是集团综合,还是法人综合,他们的出发点都是希望通过利用自己现有的优势,为满足客户的需求,提供多方面的服务,最终落脚点,对于投资人来说,是提高资本的回报。资本运作其实是综合经营的最主要的核心点。但是我们现在没有通过资本的方式,实行综合经营,没有一个规范的管理。现在存在很多企业,名义上不是一个金融控股公司,但是它实际上已经控制了多个金融机构,这当中的关联交易,还有我们在关闭金融机构之后发现的一些问题,都蕴藏着很多的风险。如果我们不对这个进行一个正确的引导的话,就会对金融业的发展带来损害。也就是说,我们在进行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时候,特别要防范关联交易。而进行关联交易,往往是实业资本投向金融资本的很重要的动因。在这种情况下,更需要把金融控股公司的管理和立法提到日程上来。

  从今年开始,我们《行政许可法》7月1号生效,三个监管当局的协定只能够就它本身本业当中的金融业务进行监管,控股公司所引发的金融风险和对控股公司整体风险的分析,如果不进行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它是没有监管依据的,因而从这一点上来说,也需要加快对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研究。

  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应该考虑一些什么样的问题呢,一个是金融公司模式选择的问题,如果不触犯我们现有的金融法律,我们的控股公司只能有两种模式,一个就是实业控股,还有一个就是纯粹的控股公司。我个人认为从理论上是不是我们也应该允许以某一个金融机构为主作为核心,形成金融控股集团。

  再有,在立法的过程当中,我们应该尊崇国际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提出的要求。在立法过程当中最关键的问题是关联交易的问题,而我们国家最薄弱的问题是关联交易没有明确的规定,因而我们想在我们的立法当中应该对关联交易这个问题要特别的给予关注和明确的界定。

  另外,既然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客观的存在。我们三个监管当局应该在股权的登记和股权的信息方面多做一些工作,当然如果能够通过一种临时的什么样的规定,让客观上已经是一个金融控股公司的企业能够进行登记,然后给他们一定的金融便利和约束是最好的。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我们的三个监管当局应该加强对金融机构控股股东本身的股权结构的分析和关联程度的信息的分析,对于现在已经客观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风险也要给予更多的关注。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问题,对于中国来讲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们在立法的时候,对于股东的董事代表资格应该给予更多的重视。另外,其实真正能够控制关联交易的关键的一点是对于公司信息的披露。

  就这样一个立法的研究议题,我提了两点建议:一个,如果大家形成了共识,学习日本的经验,可以把跨行业的对于金融机构的一些限制综合经营的条款进行修订,作为一个综合的特别立法。还有,可以在一定的基础上形成一个管理条例,通过管理条例的方式获得对金融监管规范的规则和监管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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