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昌祯(著名法学家、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会会长):婚姻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又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为了贯彻婚姻自由,《婚姻法》第三条规定了两项禁止性的条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它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可见,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都是为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其中,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很类似,其共同点是都以索取财物为目的,不同点是买卖婚姻的婚姻是包办强迫的,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婚姻是自主自愿的。情节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最高人民法
院1984年、2003年的司法解释都对此作了规定,对买卖婚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原则上应依法收缴。借婚姻索取财物,如未结婚或结婚时间不长或对方因此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当前,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日益减少,而借婚姻索取财物却禁而不止。其原因有二:一是受传统封建习俗的影响。旧中国实行的是“聘娶婚”,以婚论财的现象很普遍。在老百姓看来,生了女儿就是“赔钱货”,将来终究是人家的人,所以女儿不能作为养老的依靠,出嫁时要一笔彩礼作为补偿是“理所当然”的。实际上,彩礼就是女儿的身价。二是受市场经济的影响。今天人们的价值观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婚姻上更加注重功利,结婚时“捞一把”更为现实。所以,今天的借婚姻索取财物正是传统的封建习俗和当今的金钱至上观念相结合的一种表现,其危害性是不可低估的。有的为了筹彩礼而债台高筑,影响婚后的生活;有的财力不足就铤而走险,触犯刑法,未进洞房先进牢房;有的为彩礼的数额双方讨价还价、斤斤计较而引发冲突,以致酿成悲剧。
爱情是缔结婚姻和维系婚姻的基础。如果只注重钱财,婚姻不会幸福,社会也不会安宁。作者:巫昌祯资料来源:经济日报农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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