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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放立法不能忽视少数人利益诉求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16日 07:49 新京报

  春节过后,鞭炮究竟是禁还是放,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本报今天报道,不少北京市民希望代表委员在今年的北京市“两会”上,能就鞭炮解禁提出议案提案,一些代表也准备在本届人大会上再提一个议案,希望鞭炮由“禁放”到“限放”。

  从1993年北京市通过禁放条例,我们不断受到鞭炮问题的困扰。越来越多的人,迫切希望燃放烟花爆竹甚至不惜违法燃放,给立法者提出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用实践是检验立
法是否科学的标准来看,北京市立法禁止燃放爆竹是不是充分反映了民意?这是一个需要从根本上进行思考的问题。

  几年前,有关机构作过一个统计,有80%的北京市民希望过一个祥和、安全、宁静的春节,对禁放额手称庆,只有20%的市民坚持认为“不放鞭炮好像没过年”。且不说事过境迁,不少人对鞭炮的态度或许已经发生转变,即使支持和反对的人群比例仍然是“二八分”,现在的完全禁放也难以认为是合理的。

  为什么这么说?立法是考虑了各种利益诉求的结果。北京市当初立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考虑了污染环境、安全、卫生等诸多因素,是有充分根据的。但是,燃放鞭炮又确实反映了我们的一种文化传统、文化积淀。如果当初立法时能把各方面的利益、要求都考虑在立法之中,不是一禁了之,而是在考虑国情、文化基础上,允许适当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燃放,或许就不会遭遇现在的尴尬。

  我们常说“立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也是民意的体现,这点没有疑问。但是,从立法的严格意义上讲,又很难说究竟怎么做才是民意的准确的表达。一般说,一部法律过半数表决同意就通过了。假设100个人参加了制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法规,51个人同意,49个人弃权或者反对,法规就可以通过,但是不是51个人代表了民意,而49个人一点也不代表民意?恐怕不能这么说。这个时候就要求立法的决策者考虑少数人为什么弃权、反对,我们在立法之中需不需要考虑这些因素。如果需要考虑,那么怎么考虑,是不是需要通过“例外条款”反映另一部分人的民意?

  在北京市,鞭炮完全解禁仍然不可能。但是,经过充分讨论、论证,最终通过的法律能够反映最多数的市民,包括20%的少数群体的呼声,对这点,我们毫不怀疑。而也只有这样的法律,才能得到百姓发自内心的拥护和遵守,我们也将因此走出鞭炮带给我们的尴尬。本报特约评论员李曙明(检察日报社) 相关报道见A06版(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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