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铭
2月12日,凤竹纺织在媒体公告:“我公司于2004年2月6日刊登了发行新股的招股说明书。在路演过程中,有投资者对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任满三年后未及时换届提出疑问。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我公司决定暂缓新股发行。”此公告一出,市场哗然。投资者纷纷来电询问,“过期”的股份公司董事会签署的招股说明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此,记者采访部
分业内人士。
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江涛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第115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条款,凤竹纺织董事会董事任满三年后未及时换届,按道理是没有权力签署招股说明书。但如果有特殊原因,在没有新的董事会前,旧的董事会作为“留守”董事会,要管好公司财产,保证公司正常运作,所做的承诺及签署的文件在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情况下应当是有效的。他认为,董事会似乎不像法人一样一终结就终结,它应该有一个合理的延续性。旧董事会作出的承诺、决策直接对下一届董事会产生约束,否则,新的一届董事会上任就不管旧董事会曾经做过的承诺、决策,以后谁还敢与你做生意呢?他认为,当务之急,凤竹纺织要尽快选举出新的董事会。在新董事会成立后要对旧董事会作出的承诺进行认真地审查,在没有侵害企业权益、属于董事会正常执行职务作出的承诺、文件应当认可,对于维护企业正常运转而作出的决策应当维持。对于损害企业权益的决定要认真审查,追究责任。
而一些业内人士认为,凤竹纺织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属于超期行使董事权利。而根据法规,股份公司董事会任期届满,没有及时改选,却以上一届董事会取代新一届董事会履行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的职权,无论主观上是无意或者善意的有意或者恶意的有意,其行为都已经违反了《公司法》,那么,“董事会”的一切行为显然是无效的,尤其是对外直接或间接融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甚至将会构成欺诈。
另一些业内人士认为,《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条款显然属于授权性条款,是法律对公司章程所作的授权性规定,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期可以是一年、二年或者三年,但最长不能超过三年,董事的具体任期应当依公司章程而定。上述条款并不是直接针对各个公司的董事的具体任期所作的限制性规定,因此,凤竹纺织现任董事的任期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规定的问题。凤竹纺织章程七十九条规定:“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对于“任期三年”如何理解?如果董事的实际任期超过一天,就属于不合法;同理,如果董事的实际任期尚差一天就进行换届选举,也属于不合法。这就意谓着所有公司的董事会换届选举都只能在三年期满的当天进行,否则即属于不合法。这样机械地理解“任期三年”的规定,在实践中显然是不可操作的,部分上市公司在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时,都存在着超过三年的情形(也有一些上市公司存在着不足三年的情形)。据此认为,对于“任期三年”应当理解为三年期满的前后一段合理期间。凤竹纺织现任董事会任期虽于2003年12月19日满三年,但在凤竹纺织2003年度工作报告尚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凤竹纺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申报材料已经封卷但尚未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下,暂缓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是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凤竹纺织计划在上述工作完成后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也是合理的。凤竹纺织章程所规定的“董事任期三年”,并不是作为董事的一项义务,而是作为股东的一项权利,即在董事任期满三年时,股东有权提出换届选举的要求,而不是董事应当自动卸职;相反,如果届时股东没有提出换届选举的要求,董事应当按照勤勉尽责的要求继续履行其职责。
据最新消息,凤竹纺织将尽快召开股东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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