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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过错应给予赔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15日 04:26 新京报

  人民认可和支持政府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政府的全部职权应以此为目的。不过,政府的职权是由普普通通的人来履行的,而人总是有七情六欲的,因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行政过错,所谓“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大家都已经见惯不怪了。

  针对这些情形,历来的政府均在想方设法改变。最近,武汉市出台了《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这个《办法》最大的特点是对行政过错行为、责任分担进行了全面清晰的界定,责任追究范围涉及8个方面69种行为,基本涵盖了行政执法管理活动中的各个方面。

  不过,我们注意到,这部法规存在一个重大遗漏,即它没有明确地说,根据民众的投诉来启动行政过错追究程序。可以推测,该法规所列举的行政过错,可能主要依靠行政机关内部自己发现,自己解决。从这个角度看,这部法规,并不是面向民众制订、旨在方便民众进行监督、提出投诉的,而是行政机关内部进行自我管理的一个规定。

  可以设想,这种性质将大大限制这部法规可能产生的良好效果。因为,切身感受“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是民众。只有依靠民众的投诉、检举、控告,种种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才能暴露出来,从而有利于行政机关约束其工作人员行为。

  同时,对民众的投诉、检举、控告的处理程序,似乎也没有规定要公开。该法规第三十八条只是规定,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应当在接到民众投诉、检举、控告7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也就是说,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是闭门处理,对于处理过程,也只有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由此得出的处理结果很难令人信服。自认为遭到怠慢和侵害的民众,不能与所指控的行政人员对质、辩论,这对于双方都是不公平的。

  其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的责任追究程序,应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处理民众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纠纷,并追究行政人员的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给民众带来不便、损失的责任;另一方面,则是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内部处理。显然,只有搞清楚了前者,在民众与机关人员的纠纷解决程序结束后,才能进入机关内部的惩罚程序。

  但令人遗憾的是,目前种种追究行政机关人员过错的法规差不多都忽视了前一个程序,而行政过错的首要受害者是进机关办事的民众。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不作为或乱作为,除了让民众遭受精神折磨之外,也会给其事业带来种种不便,甚至带来经济上的损失,比如,机关人员拖延审批时间,导致企业丧失商业机会。

  因而,公平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法规,应以如何向民众提供救济为首要的考虑。相比较而言,机关内部对于其工作人员的处理,除了能给民众一个说法、一种精神上的安慰外,并没有实质价值。正义依赖于对损害的救济。民众如果遭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不公平对待,仅对后者进行惩罚是不够的。

  设立简易行政法庭可能是一种值得尝试的办法。它有两个好处:公开处理,提供救济。这种法庭公开地处理有关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投诉,投诉人和被投诉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当庭公开辩论,法官当庭宣布处理结果。法官可责成构成不作为或乱作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其所在行政机关对投诉人提供一定经济补偿。这样起码可以弥补民众投诉的成本,激励其积极监督行政机关。 本报特约评论员秋风(北京九鼎公共事务研究所)相关报道见今日A10版(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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