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昨日报道的北京地区首场大学毕业生大型招聘会上,警方与人事局共同现场督阵,成立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小组,制订完备的安全预案,保证大型人群聚集活动的安全。此前,文化和工商管理部门还对大型文化娱乐活动及场所、旅游管理部门对大型旅游活动、劳动管理部门对各类招聘洽谈会的部署进行安全检查,查清活动方案、安全条件、安保措施和应急预案是否符合安全管理和活动许可的要求。
公共生活中的个体和群体有不可避免的安全风险,回避风险、追求安全是人的本能要求,在人的需要层次上,如果生存和安全没有保障,自由、发展和幸福也将失去存在的基础。政府不能给予每个人以幸福,但应当保障每个人的生存和安全。因此,获得安全保障是个人对团体的基本权利要求,是近代以来个人赋予政府的主要职责之一。
传统社会中破坏安全的行为被视为藐视和破坏了统治秩序,政治权力主要从自我维护的目标进行安全保障,权力本身有时甚至直接侵犯了安全。只有当安全成为一项普遍的、不可动摇的人的权利,使政治权力的运用符合安全保障等个人的基本需要,社会的其他价值才有实现的可能。经济和社会越发展,对安全的要求越高。从早期的“夜警国家”到现代的全面干预,说明政府责任逐渐扩大的现实,简单的事后干预已经不能满足安全风险越来越高,以致安全保障要求越来越强的需要。
现今的经济和社会活动无论对个体和群体都潜藏着巨大的安全威胁,如治安和犯罪状况、食品卫生、能源开采、工业生产、大型公共服务(如公共交通、文化娱乐),乃至地质灾害等自然事件。运用警察权力和刑事制裁手段可以建立惩戒和补偿机制,但不能从根源上消灭安全风险。国内频发对名人的勒索绑架事件,从侧面证明了犯罪追查制度的局限性。
在安全保障方面,作为最重要的公共价值之一,政府权力的配置和运用应当以制度化的预防和控制机制为核心,在生产和服务、经济和社会活动领域,以信息分析处理为纽带,建立起常态的安全许可、审查、监督检查制度,以及非常态的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理制度,使政府权力更多地主动及早介入和前移,使安全保障的要求形成政府的日常行为观念和基点。
2002年制定生效的《安全生产法》是一部为政府部门进行安全保障提供权力基础的法律。我们寄希望于制度化的严格执法,而不是运动式的大检查行动,来消灭隐身于我们身边的安全危险。
张吕好(中国政法大学 博士)(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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