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4年2月5日本公司所属分公司万州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向重庆市第二中级
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状》,该院受理了本公司起诉重庆海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康公司)拖欠电费纠纷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供电公司
负责人刘彬,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莉,本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黄贤麟,重庆市君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海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道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光耀,该公司职工
2、有关纠纷的起因、依据及请求:
该案基于海康公司作为用电人接受本公司供电多年,截止2002年12月31日止共拖欠本公司电费6,431,745.23元,本公司数次催收未果,为此,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2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诉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海康公司立即向本公司支付拖欠电费6,431,745.23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从2002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承担逾期款项违约金。同时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海康公司承担。
三、判决情况: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2日对本案调解如下:本公司与海康公司共同确认:截止2002年12月31日,海康公司欠本公司电费为600万元。对本公司诉状中称的海康公司另欠电费431,745.23元,由双方对帐后另案解决。对前述海康公司所欠电费,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海康公司所欠本公司电费600万元,该公司分三年支付本公司:2004年支付160万元,其中第一季度支付15万元,第二季度支付30万元,第三季度支付40万元,第四季度支付75万元;2005年支付200万元;余额240万元于2006年付清。2005、2006年的付款进度及付款比例与2004年相同。
2、案件受理费42,168元,其他诉讼费16,867元,诉讼保全费21,728元,共计80,763元,由本公司负担40,000元,海康公司负担40,763元。
四、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电费收回后将冲减公司已计提的坏帐准备,增加公司的利润。
五、备查文件目录: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四年二月十三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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