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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征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14日 01:36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上市公司名称: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火箭股份

  股票代码:600879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

  住 所:北京市丰台区南大红门路1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大红门路1号

  联系电话:010-68758777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四年二月十二日

  特 别 提 示

  (一)报告人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报告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所持有、控制的股份。本次股份转让没有一致行动人。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的股份。

  (四)本次股份转让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但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后方可进行,并办理此次股份转让的相关过户手续。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有如下特定含义:

  火箭研究院,我院 指 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

  航天时代公司 指 中国航天时代电子公司

  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指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湖北聚源 指 湖北聚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火箭股份 指

  本次股份转让 指 我院将持有的火箭股份84,428,062股国有法人

  股划转给航天时代公司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

  注册地: 北京市丰台区南大红门路1号

  注册资本:40000万元人民币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1000001800004(4-3)

  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40001104-0

  企业类型:事业法人

  经济性质:全民所有制

  经营范围:长征运载火箭系列产品、计算机设备、自动控制设备、卫星接收设备、特种车辆及其上述产品的零部件、石油化工、纺织、包装、制药、食品、能源、烟草加工机械产品和医疗、体育器械产品、电子通讯产品、仪器仪表、压力容器、计量器具、模具、新材料的设计、制造、开发、出口、销售、出口本院开发的产品(以上产品国家有专营规定的除外);进口本院及直属企业科研和生产所需的技术、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的进口业务(国家规定一类商品除外)。

  经营期限:长期

  税务登记证号码:京国税丰字110106400011040号

  股东名称: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大红门路1号

  联系人:徐京辉

  电话:010-68758777

  传真:010-6875877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产权及控制关系

  股权关系结构图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任职兼职情况 居住地

  吴燕生 110106630723341 院长、党委副书记、火箭股份副董事长 北京

  梁小虹 110106550429335 党委书记、副院长 北京

  我院为国家科研事业单位,不设董事会,以上担任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人士为中国国籍,无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居留权。在最近五年之内亦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及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火箭研究院持有、控制火箭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披露之日,火箭研究院直接持有火箭股份84,428,062股国有法人股,占总股本的24.019%,为火箭股份第一大股东,同时通过我院控股的湖北聚源间接持有火箭股份8.128%的股权,本次协议转让的为我院直接持有的24.019%部分的股权。火箭研究院与航天时代公司同为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的下属单位,本次股权转让属于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内部资产的无偿划转,对我院持有的火箭股份其他股份表决权的行使没有影响。本次股份划转完成后,火箭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

  二、股份转让协议

  我院已与航天时代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我院拟将所持有的火箭股份24.019%的股份(共计84,428,062股国有法人股)无偿转让予航天时代公司。

  三、本次股份转让属国有股权行政划转方式

  本次股权划转的划出方为火箭研究院,划入方为航天时代公司,划出方及划入方同为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的下属单位。经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关于股权有关问题的批复》(天科计[2003]276号)同意,我院将所持有的火箭股份24.019%的股份(共计84,428,062股国有法人股)无偿转让予航天时代公司。本次股权划转应报请国资委批准。2004年2月11日,国资委以《关于国有股权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函[2003]472号)函告我院同意本次股权划转行为。

  四、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火箭股份有未清偿的负债,亦未有火箭股份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负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并拟划转的上述火箭股份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力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情形。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火箭研究院在提交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火箭股份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火箭研究院没有其他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签章:吴燕生

  二〇〇四年二月十二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火箭研究院营业执照;

  2、航天科技集团关于股权有关问题的批复(天科计[2003]276号);

  3、国资委关于国有股权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函[2003]472号);

  4、股权转让协议书。

  查阅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大红门路1号火箭研究院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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