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2月13日上午在重庆市渝中区曾家岩1号附1号公司
总部四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9人,代表的股份数共计68,763,8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50%。会议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玉昌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指派的见证律师彭静女士、廖永刚先生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公司控股股东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作为与本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方,按有关规定均予以回避并放弃对该议案的投票表决权。经其它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8人,持有股份7,296,748股,审议并表决,以0股反对,3500股弃权,7,293,248股同意,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有表决权99.95%,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土地整治工程项目建设代理关联交易的议案》;
2、以0股反对,0股弃权,68,763,868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有股份的100%,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嘉陵大厦项目转让的议案》;
3、以1500股反对,3800股弃权,68,758,568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有股份的99.99%,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现任董事(除独董外)发放年度津贴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经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彭静女士出席见证,并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备查文件
1、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关于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董事会
2004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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