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展览会公约》
1928年11月28日,31个国家的代表在巴黎召开会议,签订了世界上第一个协调与管理世界博览会的建设性“公约”,即《国际展览会公约》,并成立了执行机构——“国际展览局”(BIE,Bureau of International Expositions),总部设在巴黎。
国际展览局于1948年和1966年两次修改《1928年巴黎公约》的规定。1972年11月30日,国际展览局又对世界博览会的运作做了若干新规定。1988年5月31日,国际展览局通过《公约》修正案,该修正案于1997年生效。世界博览会从申办和批准程序、展出内容到博览会运作规则等,都做出了比较成熟的规定。
《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了世界博览会的举办周期、展出者和组织者的权利与义务,明确规定每5年举办一次综合性的世博会,即注册类世博会,展出时间不超过6个月;两个注册类世界博览会之间可以安排一次专业性的世博会,即认可类世博会,展出时间不超过3个月(A1类园艺博览会可为6个月),展出规模不超过25公顷。
国际展览局的成员国在决定世界博览会承办国家时均有一票。按照《国际展览会公约》的规定,联合国等机构的正式成员国均有资格加入国际展览局。
2、国际展览局
国际展览局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一切活动均通过外交途径进行。该局设4个专业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行政与预算委员会、条法委员会、信息委员会。
3、国际展览局成员国
国际展览局现有成员国91个。其中,欧洲地区28个,北美洲地区1个,中美洲地区16个,南美洲地区8个,非洲地区12个,亚洲地区23个,大洋洲地区3个。中国于1993年5月3日正式加入国际展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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