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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昌星会不会被遣返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13日 09:09 21世纪经济报道

  见习记者 孙洁

  北京报道

  2001年6月份,当踌躇满志的戴维·马塔斯律师刚接手赖昌星案时,曾经颇有信心地说:“我相信赢的几率相当高。”马塔斯是加拿大最好的难民律师,毕业于牛津大学,执业难
民律师近30年,曾任加拿大律师公会难民组负责人。

  然而,从2001年7月初到2002年5月的十个月中,开庭45场,传唤证人20多名,提出证据60册,2002年6月,加拿大难民审裁庭294页的判决书裁定赖昌星夫妇及三个孩子不具有难民资格。想要再提出令人信服的证据,将加拿大历史上最长,也可能是最详尽的一次难民聆讯推翻,恐怕不只是马塔斯足够的信心和无数的成功经验就能做到的。

  赖昌星“难民身份”被驳回

  厦门远华走私案因其涉及人员广、金额大,一直是媒体关注的焦点。远华集团走私贪污案涉案金额达400亿人民币之巨,主犯赖昌星,堪称中国自1949年以来最严重的经济罪犯。赖昌星一家于1999年进入加拿大,住在温哥华一栋百万加元豪宅内,他在2000年6月开始申请难民身份。其间经历了2002年6月的判决,同年9月提出上诉,要求司法复议,推翻裁决。直到2003年7月才被加拿大联邦法院接受上诉审理。

  2004年2月3日,联邦法院做出裁决,否决了赖昌星的请求,以司法裁定维持了难民审裁庭的准司法裁决。

  加拿大联邦法院法官安德鲁·麦凯在宣读长达30页的判决书中说,此前加拿大移民和难民事务法庭作出的有关赖昌星夫妇及其3个子女不具备“难民资格”的判决是正确的。难民法庭没有发现赖昌星被遣返中国后会因政治原因被迫害的证据,也没有发现赖昌星的子女会因为赖昌星案而被迫害的依据。“我并不认为移民和难民事务法庭此前的判决有什么错误,他(赖昌星)所犯下的走私和行贿罪行和政治无关。”麦凯法官在判决书中说。马塔斯在联邦法院宣判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他们会继续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加拿大刑法改革与刑事政策国际中心高级研究员杨诚,于2001年10月作为加拿大知名比较刑事法专家接受加拿大政府聘请,在加拿大难民审裁庭对赖昌星申请难民一案的聆讯中,以加拿大移民部专家证人身份出庭。他的主要职责为:对案件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特别是中国的司法制度是否符合国际人权标准和是否能够保证对赖案公正审判的问题,进行阐释说明。在电话中他告诉记者,实际上做证期间也发生大量的辩论。在为期三天的法庭做证过程中,他回答了诉讼双方提出的几百个法律问题。其证言不仅涉及赖昌星案,而且对中国司法人权、反贪、刑事诉讼制度、死刑、监狱、外交承诺的效力、国际人权标准与中国法律比较等重大问题都需要发表意见。

  杨诚说,实际上赖昌星案的争论双方是加拿大移民部和赖昌星,而并不是中国和加拿大两国政府在打官司。加拿大的移民部要将赖昌星送出加拿大。而加拿大联邦法院2月3号的判决,认为他的情况不符合《联合国难民公约》和《加拿大移民法》规定的难民条件。这两者对于难民的界定是完全一致的:属于因为人种、宗教、政治原因而受到迫害、或者作为特定的社会群体的成员被迫害者,才是难民。

  加拿大维护难民制度的平衡

  实际上早在2002年6月,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当局的一个委员会经过半年的调查,审核了几千份文件并访问了几十个证人,认为赖昌星和他的妻子曾明娜犯了严重的非政治罪行,按照国际法,他们不是难民。有理由认为,赖昌星夫妇在中国犯了走私和行贿罪,因此,他们属于“不可信的”难民资格申请者。

  而加拿大移民部长科德尔在2002年访问中国时曾经有针对性地强调,加拿大的难民制度是要保护那些因政治、种族、宗教等原因而受到迫害的人,而不会为那些逃避法律审判的犯罪分子提供庇护:“我们必须在保护难民以及严惩那些滥用我们宽容的难民制度的人之间寻求平衡。”

  为了妥善将赖昌星这个企图成为加拿大最富有的难民的中国走私犯送回中国,加拿大政府投入了前所未有资源。移民部、外交部派出了最好的律师、最精干的官员专责处理此案,还经常周末加班工作。移民部还动用了数位加拿大和美国最权威的刑法专家、比较刑法专家、国际法专家和中国问题专家多次作证。将赖昌星送回中国,一度还成为中国和加拿大重要的外交问题,牵动了两国最高领导人。加拿大传媒也曾抱怨,赖昌星让加拿大政府劳民伤财。

  作为加拿大政府专家证人的杨诚告诉记者,加拿大政府的四个专家证人包括他在内都不是中国籍,另外中国著名法学家赵秉志教授,“4.20”专案组的事实证人也代表中国方面参加了此案的审理。赖昌星也请了专家证人、事实证人,另外还有一些秘密证人。加拿大移民部为此案专门成立了由司法部的律师和移民部律师三名律师等人员组成的专案小组,曾多次派人到中国调查取证。因此,这一案件不仅时间很长,证人很多,耗资也是非常大。

  杨诚告诉记者,根据法律,赖昌星的上诉需要联邦法院的批准。联邦法院将有可能在今年的3月份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如果批准,可能要到2005年的3月份才能做出决定;如果不批准,则会直接进入遣返前的风险评估程序,也就是由移民局对于赖昌星被送出之后将面临的风险进行评估。如果在此评估期间,赖昌星提出新的有力证据,证明被遣返之后面临的风险足够大,可能使移民部改变将其遣返的决定,那么赖昌星就会继续留在加拿大或者再进入司法程序。如果于3月进入遣返前的风险评估程序,那么一般会在6个月之内有结果。赖昌星最初是从香港去的加拿大。但是,2002年,香港政府以其居民身份是以诈骗手段取得而取消了赖昌星的香港居民身份。因此,即便是遣返,究竟该往哪里遣返还需要讨论。

  国际司法合作前景

  杨诚说,虽然1994年加拿大和中国签订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加拿大也是1990年代唯一和中国签订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西方国家,这一条约主要是在调查取证方面的合作。但是中国和加拿大在司法领域展开国际合作还有一些限制:由于意识形态的不同,还因为对于死刑、政治犯等的不同态度以及其他方面的差异,中加两国现在也还没有签订双边的引渡条约。然而,《联合国关于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于2003年9月生效,中加两国都参加了这一公约,这对国际间展开打击经济犯罪的合作有很重要的意义。《公约》除了强调国家与国家间的司法合作,还明确提出“引渡”的义务。《联合国反腐公约》也在2003年签署。这两个公约都为各个国家之间更好地进行司法合作指明了方向,要求签约国在公约的基础上,修改各国立法,使各个国家有关犯罪的规定更加一致,从而各国可以进行更为有效的国际司法合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张智辉告诉记者,目前中国和其他国家已经签订了20多个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0多个引渡条约,20多个国际公约。在国内和国际上都达成了共识:国际间的司法合作非常重要,各个国家也在积极推动国际间司法合作的进程,但在合作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很多困难,首先,国家关系的好坏会影响国际间的司法合作,国家间的关系比较好的时候,大家都比较宽容,尽量满足对方的要求,关系紧张的时候,在司法合作的时候就会人为地设置一些障碍,给对方国家的具体工作造成困难;另外,国际间司法合作也会受到司法制度的影响,大多数发达国家还是判例法(英美法系),而我们国家在法律体制属于条文法(大陆法系)。其间的差距会导致中国的很多罪犯往往选择逃往不同法系的国家,以逃避法律的制裁。而在中国和这些国家进行司法合作的时候,当其他国家要求遵循互惠的原则时,中国很难达到对方提出的要求。

  张智辉告诉记者,不同法系之间的障碍现在正在逐步消除,比如过去要求引渡,在双方国家的罪名必须是相同的,而现在只要求在双方国家都属于犯罪就可以了;过去引渡必须有特定的目的,比如赖昌星是因为走私被引渡,那么按照惯例,在中国就不能以其他罪名来审理他,而现在,也设定了一系列的例外情况,只要不违背国际公认的规则,是允许适当放宽的;在过去政治犯是不引渡的,而现在有了政治犯不引渡的例外的规定,为引渡减少了限制性的规定。各个国家的司法制度都有各自特殊的地方,不可能有统一的模式,只要现代法制的基本原则不改变,各国之间的差距通常会相互默认,但默认的程度会受国家关系的影响。

  赖昌星案:国际司法合作实例

  张智辉说,赖昌星案其中涉及到很多国际司法合作的实际操作问题,对以后签订国际公约很有帮助,也会促进中国司法机关更多地研究国外司法制度,在国际司法合作中,其实很多的合作都非常具体,涉及到很多细节,通过赖昌星的案子,会发现需要了解、注意和改进的诸多问题,对促进中国对外司法刑事合作很有帮助。

  张智辉说,随着各个国家间逐渐增多的政治、经济往来,国际间司法合作会越来越频繁,国内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也都很重视这个领域,但是目前具体的行动还很少,国家把司法协助放在司法部、外交部,而具体到案件更多的是需要检察院和法院来做工作。所以,在国际司法合作方面,首先国内各个部门之间应该有良好的沟通和协作。在司法部成立的司法协助司,有一个时期是被取消了的,现在又并入了司法部外事司,所以现在国内非常缺少了解国外司法制度的司法官员,在国际司法合作中具体办案的时候,会比较被动。要改变这种现状,现在比较可行的办法就是派出司法官员到国外深入地学习、研究国外的司法制度,为国内的司法机关培养一批既熟悉国内司法制度,又通晓国外司法制度而且活跃在一线的司法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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