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能有如此不公之事?确实不公,但在现实中总会有这类事情。某种角度上讲,目前人类的无形财富保护制度的现状就是这样的。
举个例子:美国的娱乐界用中国的著名民间文学故事“花木兰从军”做了动画片,全球发行收入达5亿美元之多。中国的电影商放这部电影,图书商出有关小画册,音像商出正版VCD,无疑都应向迪斯尼交钱,名曰版权费,等等,这是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要求。反过
来,迪斯尼拿了中国的民间文学去改造,挣了大钱,却不必向中国或中国的某个组织、人群付钱,因为按照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规定,没有特定权利主体、超过一定时限,就不成为知识产权,而只是“公有财富”,故而也得不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保护。
再举一例:不久前,英国的科学家在肯尼亚的一些妓女体内的免疫系统中发现了抵预艾滋病病毒的T细胞,可以借此开发艾滋病疫苗。英国方面在未征求合作方肯尼亚方面意见的情况下,就为科研成果申请专利,以期享受未来艾滋病药物和疫苗的巨大经济利益。此举引起肯尼亚方面的不满和交涉。
类似的问题多得很。
问题的根子,在于: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是由现代西方国家设计的,它的出发点、目的、理念都更与西方现代社会的利益、制度相一致。
知识产权制度的特点,是保护“新”,保护创新的知识和技术,并且要求有明确的权利主体。而那靠千百年的人类生活和智慧形成的“旧”的知识、技术、经验等财富,却不在知识产权保护之列。
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无形财富的,但保护的只是人类无形财富中“新”的一部分,恰恰这一部分主要都在发达国家、富裕的国家。而不发达国家、贫穷的国家的大部分无形财富都不在这个制度的保护之列。
所以,人类该想想办法,让那些能产生商业收益、却又不在知识产权保护之列的“旧”无形财富也得到该有的法律保护。这不仅是在解决人类整体间的制度不公正,也对未来人类整体的知识创造有益。否则,不仅会让富的更富,穷的更穷,而且也会因缺乏保护而丧失掉人类的许多共同财富。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发布日期:2004-2-13星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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