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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指标:执法违法的“原罪”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13日 09:03 经济参考报

  报载,为完成压在自己肩头的办案指标,以便获取全额工资和办案奖金,湖北荆州市警察戴某竟然与他人合谋,导演了一起令人震惊的“抢劫案”,甚至组织未成年人参与了其编织的“抢劫”闹剧。最终,由于几名参与作案的“演员”的家属在得知真相后的举报,才使戴某精心导演的“抢劫案”暴露。

  其实,说此幕闹剧全是“执法指标”惹的祸,也未为过分。同时,如此“执法指标”
,更充分暴露出时下一些执法机构对自身职责的“虚拟化设置”弊端,而且是滋生执法犯法现象的一种“原罪”。

  说其“执法指标”存在“虚拟化”弊端,首先是因为“执法指标”在定量或量化分配上缺乏科学而合理的根据。通常的做法是,“执法指标”要么按照部门为单位进行均衡摊派,对整个“执法计划”进行数量上的分解;要么干脆按照人头,核定每个人执法的数量指标。而管理层制定这些指标的事实参照或“科学”根据,也无非是在以往年度发生的案件数量为“基数”,然后再乘以人为的增长幅度或比例获得。然而,事实上现实案件的发生比例或增长幅度,并不会依照这个人为的比例出现,故而那些“执法指标”所核定的执法任务就很难跟常理和法理相吻合。

  我们不妨以公安机关为警察核定的办案指标为例,确定一个警察在固定时段内办理多少案件,应是以肯定在其管辖范围内将有多少案件的存在为前提的。可在这些案件没有发生之前,又有谁能肯定存在这样多的案件?假如非要在案件没有发生之前就先行圈定其规模和数量的话,这不是将自身要承担的任务进行主观臆断和虚拟设置又是什么?

  “执法指标”充满浓厚的人治色彩和执法者对法律的游戏心态。这是因为“执法指标”的规定依据,既非来自于科学的权衡和度量,更非缘自任何法律权威的授权,而是缘自一种被政绩或功利所左右的长官意志。而“执法指标”所显示出的未卜先知的游戏心态,显然已使法律沦为执法者一种个性需求的工具了,即法律反过来已成为执法者的奴仆。也就是说,在“执法指标”主导下的执法活动,反映出的是执法者的意志已成为法律,而真正的法律反而成为被执法者随意虚拟的法律幻像。

  再者,把“执法指标”的完成情况与执法者奖金相挂钩的情形,也就意味着“执法指标”越高或办案越多,执法者个体的收入也才能有理由得以增长或保证。更为要紧的是,“执法指标”对于执法管理者而言,也是确保其自身政绩突出的一种制度设计。在这样的执法运作模式里,执法的清廉就越发地难以期待,而指望通过此种执法实现社会正义的期望也必然落空。尤其是“执法指标”本身明显的制度缺陷,提供并酝酿了执法者可以任意裁减、曲解甚至解构法律的机会和动机,从而使执法者不再关注正义而关注投机,甚至在没有条件的情况下,执法者依然会创造条件来达到投机之目的。

  更为严重的是,公众由此也不把执法看作法律与正义之事,无形中把执法看作权力者的情绪与利益的动作。由此对法律的破坏甚大。作者:伊川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发布日期:2004-2-13星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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