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最近,某地以2004年1号文件形式,发布了《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下称“1号文件”):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悔改表现和所在企业在当前的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依法减轻、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
很明显,1号文件的真实意图是要把民营企业经营者初创时的犯罪与其他犯罪区别开来
,并对这种犯罪予以特别保护。
可能连文件起草者也没有想到的是,该文件将打开的是一道犯罪的邪恶之门:什么是“民营企业经营者”?什么是“创业初期”?如果人们都可以在创业初期置法律于不顾,坑蒙拐骗、偷税漏税、走私贩私,这个地方岂不要成为犯罪者的乐园?
1号文件所谓第二个“突破”的规定是:只要是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生产经营行为,允许大胆探索,不追究法律责任;确需依法追究的,要认真征求管理部门、所在单位及相关组织的意见,严格执法程序,并依法作出法律效果和经济效果相统一的决定。
根据法理,企业是依法成立的一个法人,它既不像政府行为那样必须都有法律根据,也不像公民个人那样非法律禁止即为自由。企业有生产经营的自由,但在很多情况下,企业必须接受政府许可的限制,一些经营行为虽不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但未经政府许可、超出经营范围即视为非法或犯罪行为,即构成非法经营罪。1号文件把“未经法律许可”改为“非法律明令禁止”的生产经营行为,这样,刑法的非法经营罪在文件发文机关的辖区内就不成立了。
1号文件还给司法机关特别规定了一个程序,是否追究非法经营者的法律责任,还须认真征求管理部门、所在单位及相关组织的意见,并依法作出法律效果和经济效果相统一的决定。这是公然干预司法,违反司法程序。认定是否违法犯罪的惟一标准是法律,而不是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的意见。
更严重的是,它对宪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和精神造成破坏。它破坏了宪法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精神,破坏了宪法关于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原则,对立法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专有权形成挑战。立法法规定,涉及犯罪和刑法的问题只能由法律规定。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发布日期:2004-2-13星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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