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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办者的越权行为亟待纠正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13日 08:11 经济日报

  自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现市场“管办分离”后,市场内部的管理由市场主办单位承担,工商所致力于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但是由于受传统监管体制和管理模式的影响,特别是由于一些市场开办单位法制观念淡漠,管理行为不规范的问题日渐突出,越权执法、随意罚款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市场业户中造成了极恶劣的影响,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大连市金州区工商分局对金州区部分大型市场的跟踪调查表明,市场“管办分离”后,各市场开办单位自定的规章制度相继出台。但许多规章制度往往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悖,使超越权限随意对经营者停业、罚款的现象“合理化”。诸如经营者不按时上下班、不按规定时间吃饭、不文明经商、不按要求摆放商品、不给顾客退货、不服从管理或经营者之间争拉顾客等,都随意处罚,轻者罚款,重者停业。据了解,罚款、停业的处罚依据主要是市场开办单位自行制定的管理制度;罚款所使用的是不具法律效力的票据;罚款所得多被市场开办单位占有。随意处罚使得市场业户对工商执法人员依法进入市场巡查持抵触态度,或设置障碍百般阻挠,或寻找借口不予配合,给工商部门的监管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

  产生越权行为的原因,一是相当一部分市场主办单位没有明确自身的法律地位,错误地把自己摆在了行政机关的位置。二是一些市场主办单位重效益、轻管理,对市场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法律培训和专职业务培训,导致市场管理层人员素质较低,普遍存在以管理为名吃、拿、卡、要现象。而能够吃得上、拿得了、卡得住、要得来的主要手段,就是靠对经营业户的处罚。三是受传统管理模式的影响,许多市场经营者错误地以为,现在的市场主办单位与以往的工商管理所居于同等地位,只是将管理权做了移交。多数市场经营者根本不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

  我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对经营者的罚款和停业都属于行政处罚,只能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予以实施。市场开办单位只是经营实体,不具有行政处罚权,因此,市场开办单位对市场经营者做出处罚属于违法行为,也是对市场业户的侵权。市场经营业户是经工商机关登记注册的合法主体,其正常经营行为应受国家法律保护。市场主办单位和市场经营者是平等的市场主体,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契约关系,只要经营者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有权自主经营而不受其他任何干扰。对市场开办单位的越权罚款行为,市场经营者有权拒缴。

  有效遏制市场主办单位的越权行为,首先要加强法制宣传,使市场主办单位明确其市场主体地位,认真履行市场开办职责,自觉接受工商机关的监督;使广大市场经营者了解自身的合法权益,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自觉抵制市场主办单位的违法行为。第二,工商所应结合“管办分离”后的市场管理特点,协助辖区内的市场开办单位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市场管理制度,保证其不违背国家的法律规定。第三,要加大对市场主办单位的监管力度,通过市场巡查及时纠正和制止市场主办单位的越权执法行为;对拒不改正的,可以与物价部门协调沟通,以私制票据乱收费行为论处;第四,工商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与市场主办单位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和制定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等措施,保证市场开办单位在落实市场日常管理的同时,发现业户的违法行为及时报工商管理部门处理,真正形成工商部门市场监管和市场主办单位内部管理的合力,促进市场的良性循环和发展。此外,为了使各级工商部门能够更加有力地查处市场主办单位的越权行为,国家工商总局也应尽快修改和完善现有的市场管理办法。

  文/夏斌 王德林作者:夏斌 王德林资料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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