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
最近,中国银监会以2004年第1号令正式发布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0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的出台,为金融机构衍生品业务规范发展铺平了道路。
该《办法》是针对衍生产品交易的高风险性,以开展柜台交易(OTC)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对象提出的交易管理办法。OTC市场特别引起监管者关注的原因是:大量的银行和金融机构参与其中;传染的风险大;现有监管框架不足。
在国际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是全球排名靠前的各大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如果将世界上的银行按照柜台衍生品交易量的大小进行排名,会看到美国花旗、瑞士银行、德意志银行、摩根大通等大银行的名字高居榜首。仅美国各种金融机构一年所持有的金融衍生品头寸价值就高达85万亿美元,成交额则更为惊人。
大量银行和金融机构之所以对金融衍生品趋之若鹜,是因为衍生品作为一种新的盈利性业务不仅被用来替代盈利性下降的传统贷款业务,还可以用于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以降低筹资成本和解决资产与负债之间到期日不匹配的问题,这就使银行在变动的市场环境下降低了风险敞口,并增强竞争力。有的华尔街大金融公司一年从这些金融派生业务中获取的利润达到5亿美元之多。
然而由OTC衍生品带来的不同经济体和跨国境金融市场的联系日益紧密,也加速了金融动荡从一个市场到另一个市场的传输速度。一旦某个大的交易商出现金融风险,其他与之有大量相关头寸的交易商将陷入多米诺骨牌式的灾难之中。世界清算银行对衍生品交易对手的分析资料显示,在两种最大的金融衍生品利率衍生品和汇率衍生品中,非金融客户的比例都在20%以下。1995年英国巴林银行倒闭、2000年JP摩根银行破产都是由于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发生亏损的结果。难怪巴菲特在其向伯克希尔·哈撒维公司(BerkshireHath-awayInc.)的股东发出的年度信函中谈到衍生金融产品时说,衍生产品不管是对参与交易的各方,还是对整个经济体系来说,都是“定时炸弹”。
世界各国对OTC衍生品的监管都非常重视,但因其复杂性、灵活性、使用者的广泛性、市场的全球性而难度加大。对于刚刚开展OTC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中国内地来说,本次发布的《办法》正是对金融衍生品监管法规体系的探索。
《国际金融报》 (2004年02月13日 第十六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