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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出台新规定,强化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12日 09:45 新京报

  本报讯(记者吴海花)北京市国土房管局昨天对外公布,按照2月3日出台的《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补充规定》,自2004年1月9日起,对《规定》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均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在土地交易市场公开出让,强化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

  《规定》第二条第五款中标明: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项目用地;小城镇建设项目用地;开发带危改项目用地;国家级开发区和科技园区外非生产加工型一般性高科技项目用地,均在上述公开出让的范围之内。对在2004年1月9日以前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受理的上述四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规划委、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提出需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处理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规定还指出,下列情况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均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在土地交易市场公开进行:除房改带危改项目外,利用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改变用地使用性质,进行经营开发建设的;基建项目转为开发项目的;项目主体发生变化的。

  有关部门要求,市、区(县)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经营用地,不得受理建设单位提出的立项、规划、用地、施工等申请。另据了解,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实行公示制度,具体办法将另行规定。(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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