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北京市《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将于2月15日在全市推行,此举将针对目前我国市场准入制度的突出问题、借鉴国际通例,特别是借鉴北京中关村改革试点经验,对市场准入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分析人士指出,这一改革将大大优化首都投资环境,吸引国内外资金在此聚集和辐射,更重要的是将对完善我国市场准入制度起到良好的示范效应。
《若干意见》共45条,提出了“七项改革、三项支持、一项完善”共11项改革措施,对多项内容进行了政策调整,其中注册资本缴付及验证、经营范围核定、简化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手续、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改制、中介机构实行无限责任制等内容均有较大突破。
——改革名称登记注册程序。《若干意见》规定,名称预先核准实行即时办理制,申请人只需凭本人身份证明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即可即时办理名称预先登记。同时放宽了名称使用方面的限制。
——改革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金)缴付方式,实施分期缴付制。《若干意见》规定,内资企业设立时,投资人应当缴付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金)数额,其余部分可由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选择一次性缴清或者分两期缴清。
——改革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金)验证办法。《若干意见》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入资银行出具的《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确认投资人缴付的货币出资数额。这一举措简化了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金)验证手续,不仅节省了投资人办理注册手续的时间,而且大大降低了投资人的成本。
——改革内资企业经营范围核定方式。《若干意见》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经营的项目外,投资人可以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为其核定具体经营范围。
——改革内资企业章程审查制度,实施企业章程备案制。《若干意见》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章程、合伙协议书实行备案制,不再像以往一样对企业章程进行逐条逐款审核,而是仅审查企业名称、住所、投资人(合伙人)姓名或名称、注册资本出资额和缴资期限等少数几项内容。
——改革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度。《若干意见》规定,改革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核定内容;允许境内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在京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办事手续。
——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手续。同时,下放个体工商户登记管辖权,申请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可到当地工商所办理登记手续。
——支持企业改组改制。《若干意见》提出了鼓励和支持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内容,并拟制定《股权重组登记管理办法》,对股权重组的适用范围、登记管辖、登记程序和提交文件作出具体规定。允许以企业净资产、股权作价出资。
——支持促进中介机构发展。为加大中介机构的执业责任,将对特定的中介机构实行无限责任企业组织形式登记。
——完善退出机制。《若干意见》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不得要求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文件、证件;对不办理注销登记,非法退出市场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将被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限制其新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公司制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其清算报告中必须载明债权债务已经完结、各项税款已经结清、注销公告在××报纸上已经发布三次等内容;企业法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在债务依法全部实现转移或法院裁定破产前,不得办理注销登记。作者:陆敏作者单位:经济参考报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发布日期:2004-2-12星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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