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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土地必须听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11日 12:05 北京青年报

  国土资源部审议通过《国土资源听证规定》,5月1日实施

  本报讯今后,各地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等国土资源管理行为必须依法组织听证。记者从昨天出台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中看到,对于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如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组织听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将受到行政处分。

  记者了解到,昨天出台的《听证规定》,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成立以来,有了首部结合系统自身特点的规范听证工作的规章,意义重大。《听证规定》从目前我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际出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依职权听证和依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角度,规定了听证事项的范围,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实施需要报政府批准的事项等。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为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将于今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的《听证规定》特别规定了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拟定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此外,《听证规定》还对听证机构、听证的效力、听证经费的保障等提出了要求。1

  作者:邓兴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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