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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规定国企改制后3年内不得解聘职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11日 09:59 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深圳市罗湖区在区属企业改制合同中规定,企业改制后3年内不得解聘原有职工,确保职工的劳动权、工作权,对接受该条件的实行转让价格7折优惠。

  据介绍,员工自愿离职的,区投资公司要求企业给予国家政策规定的补偿,而且要就高不就低;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对富余员工实行内部退养,少数由区委任命、年龄较大、不愿参加改制的干部,由区投资公司统一管理,实行内部退养,不再增加企业负担;个别再就业
困难的员工,由区投资公司在未改制的企业中调剂安排。作者:李南玲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发布日期:2004-2-11星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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