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近日表示:企业在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必须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操作,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将重点进行五方面监控。
一是落实进入产权市场交易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进入产权交易市场,通过“进场交易”保证产权转让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加强对转让过程的有效监管,保护各方面
的合法权益。
二是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办法》明确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和操作程序,并对内部决策、转让行为批准、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价款支付以及产权登记等环节的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转让价格应以合规合理的资产评估为基础通过市场确定。
三是充分披露产权转让信息。要按照规定的内容、方式、时间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以杜绝暗箱操作,并有利于形成市场竞价机制。
四是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应当听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计通过,并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查处和追究责任。
五是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相衔接。产权转让中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向外资转让国有产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处理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以及担保、拍卖等问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发布日期:2004-2-11星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