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尴尬农信社:定性误区与未白之冤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11日 09:16 中国经济时报

  赵万宏

  近来,“农村信用社”一直频闪在国内财经媒体上。据可靠消息,整个农村金融的改革也将是今年金融改革的重头戏之一,特别是在中央1号文件的背景下,农村金融如何帮助农民增收尤为显得迫切。

  笔者与农信社“亲密接触”16年,窃以为,理论失误是方向性的失误;农信社问题的根源在理论失误。定性误区问题不解决,农信社改革难免事倍功半、甚至半途而废。

  关于农村信用社自然属性的定性误区

  目前,我国决策层和学术界,均将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认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

  笔者个人不同意这样的规定。理由有三:

  第一,城乡信用社具有商业银行的所有职能。信用中介、支付中介、信用创造、金融服务,是商业银行的四大职能,城乡信用社也都同样具备。

  众所周知,长期以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为客户保管、出纳和代理支付货币,一直是城乡信用社的基本业务,它们在资金借贷、支付结算中,始终充当着中介人的角色;信用社发放的贷款,同样可以产生派生存款,这说明信用社也具有信用创造职能;至于信用社是否为社会各界提供金融服务,更是一个不言自明的问题。

  第二,城乡信用社经营的存款、放款和汇兑业务,并不局限于一定的范围和特定的服务对象,这是一个无须辩驳的事实。

  第三,在资金运用方面,城乡信用社与商业银行完全一样,偏重于直接发放贷款,而不象大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那样偏重于直接贷款之外的证券投资和其他中间业务。

  据此,笔者认为,城乡信用社名称中虽然没有“银行”字样,但是,它们实质上都是地地道道的“银行”。

  我国现行的金融政策和理论对农信社自然属性(即经营属性)的错误认定,造成具有商业银行本质属性的农信社遭遇很多莫须有的政策限制,无法享受到商业银行本应享受的“国民待遇”,是直接导致农信社一步步滑向经营和财务困境的根本原因。

  关于农村信用社社会属性的定性误区

  社会属性是指国家或社会对特定组织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性质的规定或约定俗成。如: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属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属社会公益事业法人,学会、协会等属社团法人,工厂、商店等属企业法人,等等。

  从金融系统看,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属政策性金融机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属商业性金融机构。按理说,农村信用社的社会属性应该是商业性的金融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但是,国家对农信社政策定位,实际上不够清晰。主要服务“三农”、不以盈利为目的,是现行政策对农信社的刚性约束。这实际上等于把本应由政府和政策性金融机构承担的社会职能,强加给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农信社,十分隐晦地将本属独立企业法人的农信社,人为地定位在准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层次上。但是,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具体执行中,又将农信社视为商业性金融机构来处理,任其承受与商业银行完全相同的税赋等负担。服务对象特定化与税赋负担同一化并存,损害了农信社合法权益。

  应当承认,金融支农是一项政策性任务。如果把支农重任交给农信社,就应该明确将农信社定位为政策性或准政策性金融机构,允许其享受或部分享受免税政策。否则,就不应该强行限定农信社的服务对象与经营范围。

  对农信社社会属性的错误认定,侵犯了农信社的法人经营自主权。同时,使得农信社经营责任不清,出了问题国家难辞其咎,只好承担责任。

  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经营理论的定性误区

  以《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633号)的颁布实施为标志,中国农信社改革已经历时7年,令人遗憾的是至今仍无实质性进展。究其原因,关键在于早已存在的无法绕过的巨大障碍,即农信社管理体制和经营管理理论与政策的片面性、滞后性,并未得到根本消除,某种意义上反而有所加剧。

  单纯强调恢复合作制性质,严重忽视了商业化经营的必要性。前几年,理论界和决策层达成的共识是:相当多的农信社官办色彩浓了,商业化倾向重了,离农民远了,“失去了合作性质,背离了主要为农民服务的发展方向”,强调:“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是恢复农村信用社的合作性质”。这就人为地忽视或否认了农信社资产、负债业务商业化比重不断提高的客观事实,把合作制性质与商业化经营割裂开来、对立起来了!在当前农村贷款有效需求不足、部分企业不守信用的状况下,农信社经营因而无所适从,以致出现了“放贷难”与“收贷难”并存的反常现象。

  单纯强调社区服务宗旨,严重忽视适度集中运作的必要性。现行的理论与政策,仅仅将农信社定位于社区服务的层次上。一方面,对其业务经营的地域范围限制过严,如:禁止其跨行政区域设置机构、发放贷款;另一方面,忽视了农信社地市级以上经营机构存在的必要性,从体制和政策上预先否定了农信社实行适度集中运作的可能性。由此造成农信社经营灵活性丧失,在不少农信社资金实力不足、支农力不从心的情况下,另有一些农信社存贷款比例偏低、资金出路难寻,“两极分化”现象不断加重,强社、弱社同赴高风险。

  单纯强调支持“三农”发展,严重忽视了服务功能创新的必要性。以农为本,为农服务,力促“三农”发展,是管理层为农信社业务经营定下的基调和主旨。长期以来,尤其是近7年,全国3.49万多个农信社肩负起支农这一政治任务和光荣使命,逐渐成为名副其实的支农主力军,在支持农业发展、农民致富、农村经济繁荣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主导作用,作出了巨大贡献。然而,与金融现代化、经济市场化进程不断加速形成巨大反差的是,农信社系统至今仍未建立独立的现金供应、资金配置、联行通汇体系,服务功能创新问题一而再、再而三地被“忽视”,与计划经济时代相比并无实质进展,好比“巨人”长着“侏儒”的手臂,空有一身力气使不上劲,“肩扛大鼓任人擂”,终究摆脱不了本不该有的从属地位。

  单纯强调实行民主管理,严重忽视了加强行业领导的必要性。前几年,理论和政策最大的误区,就是在确定农信社管理模式上走向极端,单纯注重按合作制原则规范农信社,一味强调民主管理,而在行业管理体制改革上则举棋不定、裹足不前。2000年,开始在江苏进行组建农信社省级联合社试点,虽然取得了成功,但并未确定推广,对农信社改革问题,仍是老调重弹。这就从政策上排除了层层建立以业务经营为主体的农信社行业领导机构的可能性,使解决农信社风险问题丧失了必要的组织基础,存在严重的“指挥机关”缺位现象,导致政令传导机制失灵。

  关于农信社蒙受的未白之冤

  平心而论,农信社沦落到如今这般境地,原因相当复杂。或许因为搞实务的不通理论,而研究理论的又疏于实务的缘故,现今学术界和管理层对农信社抱怨、指责之声不绝于耳,鲜有为其鸣不平的言论。他们关注农信社,却不够关心,更遑论理解!这大概不是研究和管理所应有的公平态度吧。

  其实,在纷纷纭纭的抱怨、指责背后,是农信社蒙受众多冤屈后打落牙齿望肚里咽的无奈。笔者斗胆剖析农信社所受主要冤屈如下:

  1.农村金融服务空白论。不少学者认为,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1990年代中期开始战略性收缩农村网点和业务后,农信社没有“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农民的存款被大把挪用”。其核心是指责农信社不支农!

  笔者认为,此类指责有混淆视听之嫌,极为不妥。试问诸位学者:难道只有农民、农业才是真农?难道农村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都是假农?难道农民的存款只能用来支农、工人的存款只能用来支工、学者的存款只能用来支学、官员的存款只能用来支官?这是哪个流派的经济学规定的?

  《经济日报》的吴永亮先生早就对“农村经济”的这种划分提出了质疑。他更愿意将与经济世界“人为地”割裂的农村经济定义为县域经济。

  退一万步说,即便按照这些学者的逻辑,也无法得出“农村金融服务空白”的结论。事实上,学者们或许根本就不知道,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退出农村阵地之前,也是极少向农民投放贷款的!因此,如果真有所谓的“农村金融服务空白”,那也是四大银行退出农村阵地之前早就有了的,这个责任不应该仅由农信社独自扛!否则,农信社的1.6万亿元存量贷款,又如何界定其行业性质?该不会强令其纠正吧!

  2.农信社“死社”论。有的学者未经深入的调研,便武断地说:“有一条却是基本事实,现有的农信社多数已经成为失去基本金融功能的‘死社’。”对此,笔者很为全国3.49万家农信社鸣不平!笔者始终想不通,“死社”死在何处?有的学者凭啥出此狂言?要知道,如果加上1.4万亿元的被剥离的不良资产,这位学者是否会说四大银行也是“死行”?笔者也想套用这位学者所用的句式:“但有一条却是基本事实,即便没有剥离1.4万亿元的不良资产,四大银行也不会成为失去基本金融功能的‘死行’!”因为,四大银行是银行,农信社也是银行。银行死不死,关键不在于不良资产的多少,而在于是否有足够的流动性。在中国现有的体制下,只要有源源不断的存款补充,银行就不会“死”!农信社当然也不会例外。这一点,看看流动性陷阱在中国的例外,就再也不用其他的解释了。

  3.农信社“地方管”论。有位学者振振有辞地说:“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超过25%,而各地农信社的不良资产比例更高。到底高多少,只缘农信社归地方管,出于‘遮丑’的需要,谁也闹不清!”这真是外行人说笑话!内行人都知道,农信社至少有20多年未归地方管了。1979年农业银行恢复后,农信社就由农行代管;1996年底农信社与农业银行“脱钩”后,先由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管,1997年9月后由人民银行管,银监会成立后又交由银监会管;即便时至今日,农信社改革大局已定,除试点的8个省、市外,地方政府也还说不上实质性的话哩!话都说不上,何谈管?看来,这位学者是望“地方政府负责”之文而生一己之私义了。至于由此而引申的推测,更是摸不着边的事。

  说一千,道一万,关键还在于解决问题。虽然《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国发200315号)已经颁布实施,但是,深究该方案,仍有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

  (作者系安徽省芜湖市郊区农村信用联社主任、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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