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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聚焦:车辆转让需变更保险合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11日 08:28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张芸

  某粮油储运公司为其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期限自2002年10月25日起至2003年10月24日止,并及时缴付了保险费。2002年12月,该公司将车转让给个体户李某,并同时在车辆管理所办理了过户手续。2003年9月,李某驾驶该车辆与另一货车相撞,经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评估,两辆事故车的修理费分别为3.8万元和4.5万元
。根据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李某应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2003年10月,粮油储运公司和李某一起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同时向保险公司出具了该车在车辆管理所过户的证明。保险公司以保险车辆以过户转让但未申请办理保险批改手续为由,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

  本案争议焦点是: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标的依法转让后未办理保险批改手续,如受损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财产保险标的转让应当办理保险批改手续,否则,自保险标的转让之日起,保险合同无效

  首先,财产保险标的转让应当办理保险批改手续,否则,自保险标的转让之日起,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法》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同时,本案的保险合同也约定,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者有权拒绝赔偿。本案保险车辆依法过户转让,但双方未去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合同主体变更的手续,车辆买卖双方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因此,该保险合同自保险转让之日起就无效。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将保险车辆过户转让,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该车辆已不再具有保险利益

  其次,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都存在。《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该法将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但对保险利益的存续期间未作规定。一般情况下,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都存在,最为关键的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本案的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将保险车辆过户转让,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该车辆已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该车辆保险合同自转让之日起因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而无效。

  再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保险公司已收取的保险合同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应退还给投保人。本案的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取了全年保险费,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内,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应将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国际金融报》 (2004年02月11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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