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体育 娱乐 游戏 邮箱 搜索 短信 聊天 点卡 天气 答疑 导航
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滚动新闻 > 正文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11日 02:42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于2004年2月10日上午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80976000股,占总股本的49.08%,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杨世江董事长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本公司以评估值4032.6万元收购兰州黄河企业集团公司所拥有、目前由兰州黄河麦芽有限公司占用的51895.9平方米(折合77.84亩)土地使用权的议案》(本次关联交易公告见2003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表决时关联方股东兰州黄河企业集团公司及杨纪强、杨世江,放弃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对该议题的投票;非关联股东同意票4149040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甘世勇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董事会

  二OO四年二月十日

  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法成律意字(2004)第001号

  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下称“《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03年12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召开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下称“《公告》”),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4年2月10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杨世江先生主持,会议就《公告》中所列明的《本公司以评估值4032.6万元收购兰州黄河企业集团公司所拥有、目前由兰州黄河麦芽有限公司占用的51895.9平方米(折合77.84亩)土地使用权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公司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及报到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均为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股份80976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0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所列明的审议事项:《本公司以评估值4032.6万元收购兰州黄河企业集团公司所拥有、目前由兰州黄河麦芽有限公司占用的51895.9平方米(折合77.84亩)土地使用权的议案》;表决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点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关联方股东兰州黄河企业集团公司及杨纪强、杨世江,放弃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对该议题的投票;非关联股东全数通过,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所有董事和纪录员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甘世勇

  二○○四年二月十日






财经论坛】【推荐】【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