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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10日 08:58 中国经济时报

  潘劲

  一、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存在的问题

  目前,各种类型的专业合作组织在中国农村均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对于提高农民的组织程度和农产品竞争力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仍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
个方面:

  1、专业合作组织的覆盖面小,其作用未得到应有的发挥

  专业合作组织最早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迄今已有20多年的历史,但目前发展仍不尽如人意。从全国规模看,专业合作组织的覆盖面很小。中国科协是最早推动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发展的单位。按照中国科协统计,2002年底,参加各种专业技术协会的人数为659万,仅占全国农户的3.1%。中国供销合作总社是较早在本系统内按照合作社原则组建专业合作社的单位。据供销社统计,2002年底,参加供销社系统所组建的专业合作社的人数为530万,仅占农户的2.5%。农业部是指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行政部门。据农业部门的统计,全国目前有各类专业合作组织14万个,入社社员1120万户,也不过占全国农户的5%。

  从各省区发展规模看,一些省区的专业合作组织几乎是空白。即使在专业合作组织得到充分发展的省区,专业合作组织的覆盖面也不是很大。例如,在供销社系统创办专业合作社的模范省河北,参加专业社的农户也只有13%。专业合作组织只在某些地区,在特殊的环境下,才会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例如,农产品出口比较发达,或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

  2、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很不规范

  服务于农民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多种多样,专业合作组织只是其中的一种方式,此外还有各类涉农公司、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等。农民有权利选择合作社,也有权利不选择合作社,而选择其他组织形式。但是,作为选择之一的合作社,必然有区别于其他组织形式的运作规则,而目前中国农村合作组织发展很不规范。

  以专业协会为例,专业协会内涵上的“宽泛”令人惊异。从几个农民之间进行不定期的技术和经验交流,到为数千甚至上万个会员提供技术、信息、购销服务;从农民自己组建的较为规范的合作社企业,到有众多政府职能部门、各类企业加盟的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联合,都可以在“专业协会”这个称谓中找到自己的归属。换言之,上述各种各样的组织都可以以“专业协会”这一称谓而存在,都可以以“专业协会”这一名义与各界打交道。这样,若为专业协会下个定义,或加以限定,实属不易,若对其展开分析则更是艰难。国内尚难统一,更谈不上国际之间的对话了。

  再以合作社这一组织形式为例。尽管许多国家都对合作社做了本国式的定义,包括最权威的国际合作社联盟也经常对合作社的定义进行修改,但判断标准基本达成共识,即合作社是由成员所有并为成员服务的企业。它不是针对贫者的慈善机构,也不是服务大众的公益组织,而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人们为了满足共同的需要而组建的企业。既然是企业,就要以企业的规则去运作。而我国许多专业合作组织本身并不是个企业,有的甚至连起码的活动场所都没有,更不具备企业经营所需要的一定的资产。而在许多国家,合作社企业在登记注册时就要对其资产进行严格的审查,以保证其成立后的稳定,对成员具有一定的凝聚力。相对而言,供销社系统组建的专业社在某种程度上具备了企业形态,但是许多专业社与基层社共用一个企业法人,专业社仍然缺乏独立的法人地位。还有一些被称作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虽然是由成员入股组建的企业,但是以所有从事同行业生产的农民为交易对象,成员与非成员并无区别。显然这类组织成立的目的并不是主要为成员服务,而是以追求盈利为目的的、以股份制为导向的企业。

  3、专业合作组织缺乏相关立法和政策支持

  缺乏合作社立法及相关法规,既影响专业合作组织的充分发展,也影响专业合作组织的规范化发展,因此,在此作为一个重要问题提了出来。这里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缺乏合作组织立法,合作组织就缺乏法律地位,由此导致合作组织难以独立的法人身份与各方主体进行交易,影响其活动的正常开展,其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二是缺乏有关合作组织的法规,合作组织就缺乏赖以遵循的统一规则,这就为各式各样所谓的“合作组织”的存在提供了土壤,合作组织也就难以做到规范化发展。

  二、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对策建议

  鉴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存在的上述问题,建议有关部门在推进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创造更多的生存空间

  新兴产业的崛起可以为新制度的酝酿和培植提供契机。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要按照国际统一贸易规则行事。为此,应该适时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按照国际市场需要安排农业生产,发展在国际市场上有竞争力的产业。而在新兴产业发展的同时,各种新型组织也将不断介入农村。在各种各样的组织形式中,合作组织必将以其与农民最为亲和的优势吸引越来越多的农民。

  2、利用既有组织资源进行嫁接改造,使合作组织有个较高的起点

  纵观国际农业的发展历程,凡是农业发达国家都有强大的合作社组织体系和遍布全国的销售网络。相当数量的农产品是经过合作社的销售网络抵达国内外消费者,这是经过上百年风雨的洗礼而最终形成的。而在其发展初期,所面临的环境是很艰巨的。工农业生产体系尚不完善,基础设施也很落后,一切都要从头开始。在其发展历程中,有无数合作社产生,又有无数合作社消亡。只有那些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合作社才最终生存下来,经过不断发展,才足以与今天的大工商资本相抗衡。目前,国际合作社发展环境已今非昔比。

  在中国,经过建国几十年的发展,我国已建立起比较完整的工农业生产流通体系,如农村已经形成粮食部门和供销社两大国合商业体系,尽管由于种种欠缺两者均处于改革之中。我们已经有了很高的起点,无需一切从零开始。我们完全可以利用既有的组织基础和物质基础,在更高的起点,选择更快捷、更“经济”的发展之路,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成效。比如我们可以利用现代大工业的优势吸收农民入股,组建具有较高起点的合作组织,如山东著名的莱阳龙大集团和宏达果蔬加工合作社;也可以对原有组织形式如供销社进行改造,通过广泛吸收农民股份,回归合作制;也可以利用原有组织的资源进行资产整合、重组,与农民联合兴办专业合作组织。例如,供销社系统和粮食部门等通过剥离闲置资产,吸收农民入股组建专业合作社。

  通过利用现代大工业的制度优势和原有制度的组织遗产而组建的合作组织,无论从人员素质、营销网络、产品结构,还是厂房、设施等,起点一般都比较高。不足之处是,由于受认识程度和经济条件所限,农民股份所占比重较低,不足以与原有组织平等对话。但是,随着农民对这种组织形式认识程度的提高,以及农村经济条件的好转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特别是这种组织形式自身的成功运作,将会有更多的农民加入到这一组织之中。随着农民股份的大幅度增长,甚至超过原有组织,农民与原有组织平等对话也就成为可能。目前,在许多供销社系统组建的专业合作社中,农民股金已经超过供销社。农民股金增长的过程也是农民力量壮大的过程。

  3、采取诸项措施,促进专业合作组织的规范化发展

  首先,颁布合作社法或相关法规;其次,配合有关合作社法规的颁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普及合作社知识的活动;最后,真正落实对合作组织的各项优惠。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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