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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地下钱庄的“疏”与“堵”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10日 08:47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贾玉宝

  罪与罚

  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公安部门联合行动,侦破了一批“地下钱庄”案件,涉案金额达数亿元。其中,广东省(包含深圳)与福建省、浙江省、黑龙江省一起,被列为重点侦
破地区。

  “近几年来,虽然广东公安部门一直高压打击,陆续在多城市开展了多次专项行动,但地下钱庄仍然屡禁不止,并呈日渐增长之势,每年洗钱以千亿计。”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刘涛律师说。

  刘涛律师认为,与全国相比,广东的地下钱庄具有一些地域特点。首先,广东毗邻港澳,较全国其他地区的涉外性强,因此容易滋生地下钱庄。其次,在省内,地下钱庄也有鲜明的地域性。如深圳、珠海等地的地下钱庄,具有更强的涉外性,主要从事非法买卖外汇业务;湛江、茂名等地的地下钱庄,相对具有境内性,主要从事非法吸存和放贷业务。再次,地下钱庄的系统性日趋增强。不仅内部组织严密,多是家族性经营;而且外在形式也是多变,如广泛存在粤东、粤西的基金会,就是一种形式。

  不仅如此,据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下称深圳经侦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去年12月4日破获的陈创文特大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案中,涉案金额巨大,其中一个主要账号一年交易金额竟然价值3亿多元,并有运钞车协助调运资金。不仅如此,其内部组织异常严密,多方开设皮包公司,雇人操作,与其他地下钱庄间也是联系紧密,相互周转资金。(详见本报2003年12月15日《深圳三大地下钱庄的终结》)

  该负责人称,在深圳近年破获的地下钱庄案件中,陈创文案具有一定代表性。“也正因为此,公安机关侦破难度十分大。一个地下钱庄从发现线索、到侦破、到彻底查清,往往需要半年乃至一年时间。”

  刘涛律师分析,地下钱庄的日益猖獗对经济与社会的负面影响是不可估量的。他说,一方面地下钱庄逃避资金监管,破坏国家外汇管理体系和秩序,同时导致外汇收益流失,并使资金动态流向失真,最终会影响外汇政策制订。另一方面,地下钱庄冲击国内正常的金融秩序,使得监管部门难以控制存贷总量。此外,地下钱庄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合法化土壤和有效渠道,甚至一些地下钱庄本身还由黑势力把持。

  深圳经侦局有关负责人亦称,从破获的案件来看,地下钱庄活动容易诱发其他性质犯罪案件,如与金融机构人员勾结作案。同时,由于资金往来多通过口头协议进行,地下钱庄本身也存在一些经济纠纷。去年6月,在深圳布吉镇还发生过不法分子在地下钱庄持枪抢劫案件。在深圳罗湖口岸———内地与香港最大的通道口,关检人员因发现过私自携带大额货币出境事件而绷紧了神经。

  堵与疏

  2003年下半年以来,广东公安机关先后在深圳、东莞、珠海、惠州、汕头等地组织了“猎鳄”、“猎鲨”等一系列专项行动,接连破获6宗地下钱庄非法经营案,捣毁多个经营窝点,抓获涉案人员52名,缴获人民币2747万元、港币184万元等。

  在2002年,广东省公安厅将是年8月的“截流”行动打击地下钱庄案列为该年度省十大经济犯罪案件,可见其重视程度。

  “仅仅是公安部门的震慑行动还是不够的。如何进行有效治理,这首先要分析地下钱庄猖獗的原因,并弄清主要是什么人在使用地下钱庄。”刘涛说。他认为,对地下钱庄有需求的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合法资金和合法使用者,如某些个人或企业想将一笔资金汇往国外,由于现行外汇体制有限制,同时又由于银行手续费高,转而通过地下钱庄进行操作。另外,一些企业也通过地下钱庄筹集资金。另一类则是非法资金和非法使用者。

  他说,地下钱庄的存在其实是一个经济悖论。首先,从宏观层面上讲,经济发展了,使得民间资金流量增加,需求量也非常大,并日趋多样化,地下钱庄的产生脱离不了这一大前提。其次,现有外汇管理制度、金融制度和运作体系也存在一些弊端和漏洞。卡得过多,管得过严,统得过死,导致效率较低,给地下钱庄有可乘之机。再则,经济发展与法制发展的不够平衡和协调,也使得日益增加的经济犯罪通过地下钱庄消化非法所得。

  “因此,解决之道既要堵更要疏。”刘涛说。

  “疏”就是要对症下药。一要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健全金融网络,扩大服务范围,增加金融机构服务的自主性、灵活性和适应性,更多地满足社会多层次的各种合法需求。二要改革外汇管理体制和运作、监管体系,加快实现人民币资本项下自由可兑换,将地下钱庄的来源资金有效吸收到合法金融机构中来。

  “堵”就是要盛世用重典。其中加强国际性协作,这是不可或缺的。国内银行在保证商业属性的同时,还要加强其道德属性建设,通过有效制度引导银行走向自律。

  “而加强法制建设,也是重要的一环。”刘涛说,在刑法中,对于破坏经济金融秩序涉及到的罪名有洗钱罪、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或转让)金融机构许可证罪等四种。其中,虽对金融机构违法放贷、诈骗贷款有规定,但对地下钱庄的放贷行为未做明确规定。再则,刑法虽然规定了高利转贷罪,但对高利贷行为尚无明确规定。“这些都很重要,应引起立法机关的重视。”

  深圳某金融机构人士说,目前商业银行配合监管部门及与警方合作的方式主要是将可疑账户向外管部门汇报,再由外管部门筛选后通报警方。他建议,今后可否建立更直接的通道,或可成立跨部门的专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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