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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创新投的“代理投资”秘密(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10日 08:32 21世纪经济报道
“阚式风险投资”浮现冰山一角:深圳创新投的“代理投资”秘密
  见习记者 吴震宇

  深圳报道

  根据记者掌握的材料,过去几年中,深圳创新投大量从事这种代理持股业务,并从中获取了不菲的利润。

  不过孙东升对此表示了不同意见:“代理投资业务只是深圳创新投业务中很小的一部分,只靠这个收益不可能支撑公司。公司的收益主要有转让项目公司股份的收益,有大股东以固定收益回购股份的,另外就是闲置资金短期投资。”

  尽管由于种种原因折戟于南方证券,但阚治东创造的上一个神话依旧神奇。

  2004年1月揭晓的Zero2ipo-2003年中国十佳本土创业投资人中,深圳创新投排名第三。而从2002年6月21日赴任南方证券往前追溯到1999年,阚治东一直任深圳创新投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深圳创新投成立于1999年8月26日,原名深圳市创新投资科技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深圳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其最初7个亿的注册资本中,深圳市政府的投入占了5个亿。

  成立当年,深圳创新投即宣告盈利2000余万,并在年底马上进行分红,而此时,深圳创新投正式营业才不过3个月。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第二年深圳创新投盈利将近1个亿。随后2001年和2002年,虽然深圳创新投没有再公开盈利数据,但根据相关上市公司的年报数据推算,在彼时外部环境并不太好的创投行业,其一直斩获颇丰。

  有人将此佳绩称之为“阚治东模式”。

  但神话般“阚式风险投资”到底是如何运作,如何能取得如此辉煌成绩,却从来没有人能说清楚。面对媒体的再三追问,阚治东往往也只是“顾左右而言他”。

  直到近日,一桩代理持股纠纷不经意间揭开了此神秘面纱的一角。

  国内首宗代理投资仲裁纠纷

  2003年12月,深圳市东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盛公司)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请求撤销其与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代理投资协议书》,返还全部投资款、利息。

  据东盛公司负责人介绍,2000年时深圳创新投的一名经理与他们接触,推介深圳创新投运作的一批项目。东盛公司决定在其中选择一家深圳威士达真空系统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创新投进行投资。

  2000年12月12日,东盛公司与深圳创新投签订《代理投资协议书》,根据该协议,创新投代理东盛公司投资人民币192.6万元持有深圳豪威真空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深圳市威士达真空系统有限公司”)53.5万股股份,每股3.6元,由创新投代为持股,东盛公司按其投资额的3%向创新投支付代理费,创新投除按协议的规定收取代理手续费外,不享受该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任何权益。

  东盛公司依约将投资款192.6万元及代理费5.8万元汇入创新投指定的帐户。2001年3月28日,威士达公司改制变更为深圳豪威真空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为6000万股,股东为创新投与其他九家发起人。根据双方约定,创新投代东盛公司持有豪威真空53.5万股。

  据悉,东盛公司签订上述协议之后,还分别于2001年4月和2001年6月与深圳创新投签定了两份相同类型的协议,总计合同金额为2600余万元。三份协议的签字人均是阚治东。

  东盛公司称,2003年12月11日,东盛公司到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豪威真空的注册资料,发觉在豪威真空的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深圳创新投实际投入资金2158万余元,共持有豪威公司840万股。这种行为造成东盛公司以每股3.6元的价格持有豪威公司股份53.5万股,而深圳创新股持有豪威公司786.5万股的价格则只有每股2.499元,每股价差高达1.1元。

  东盛公司感觉自己受到了欺诈,要求创新投退还投资款,遭到拒绝后,遂决定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据悉,2004年1月,深圳创新投向仲裁委提交了答辩书。答辩书对主要事实予以承认,但是主张深圳创新投投资豪威公司是分两个阶段以两种方式进行的,首先是向大股东豪威科技(香港)有限公司受让10%的股权,这中间包含了代东盛公司受让股权,受让价格是每股..6元。其次是以增资方式投资了333万股,增资价格为每股1元。答辩书认为《代理投资协议》并未约定东盛公司参与增资,故东盛公司将两种不同的投资方式所支付的价格混在一起计算,得出双方的投资价格不一致,从而认为深圳创新投有欺诈行为是毫无道理的。

  而且,深圳创新投投资委员会主席孙东升向记者表示,该纠纷的背景有其特殊性,主要是因为2000年时创业板的呼声很高,各界对创业板拟上市企业的利润有着良好的预期,因此当时创业企业的股权十分抢手,但随后数年创业板迟迟未能推出,退出渠道不畅,导致部分投资企业萌生悔意。

  该案目前仍未开庭审理,由于其争议的金额不大,本身并不引人注目,但其背后隐约闪现的深圳创新投的经营模式却值得关注。

  “阚式风险投资”的秘密

  众所周知,创业投资行业风险大、周期长,中国的创业投资产业自创立以来,盈利的公司很少。而独有阚治东主持下的深圳创新投与众不同,刚刚创立仅三个月就开始盈利分红,且盈利数字还达到2012万元人民币,2000年再次盈利9158万元。奇怪的是,深圳创新投自己的网站上仅公布了1999年、2000年度的盈利,2001年之后的盈利状况则没有公布。

  根据深圳创新投第二大股东深圳机场2002年度报告显示,其2001年应收深圳创新投股利为2525万元,2002年应收股利则为1760万元。深圳机场实际持有深圳创新投21.16%的股权,而且深圳创新投的盈利并不一定全部用于分红,因此据此推算,可以得出创新投2001年度的盈利最少为11932万元,2002年度盈利最少为83?万元。

  如此佳绩究竟是如何创造的?记者在深圳创新投的几份《关于代理投资的确认函》上似乎找到了部分答案。

  这三份《关于代理投资的确认函》是深圳创新投分别发给上海摩赓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农工商绿华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平彦经贸有限公司,要求其确认代持股份的比例及2001年度分红的数量,确认函还详列了被投资单位、注册资本、代持股份数量、代持股份比例、变化及原因等内容。确认函显示,被代持股份的单位有豪威真空等7家公司,代持股份的数量从6万余股到50余万股不等。

  记者根据确认函上的联系电话联系到了上海摩赓科技有限公司的邹文华女士,她证实了该公司的确委托深圳创新投代持了多家筹备上市的科技公司的股权,但对创新投在转让股权时有没有抬高价格则不清楚,摩赓公司购买科技公司股份的目的是准备将来创业板开设以后变现获利。

  据悉,创新投进行代理持股的企业绝对不止上述7家公司,仅东盛公司与深圳创新投达成的交易就涉及到另外3家被投资单位。除上述公司外,深圳创新投还向其以6元/股的价格推销过当时还没有发行上市的深圳某上市公司的股票,东盛公司考虑到价钱过高才没有达成交易。

  东盛公司的那位负责人告诉记者:“总投资额2600余万,按溢价40%计算,深圳创新投仅从东盛公司身上获取的利润就在1000万元左右。”

  根据记者掌握的材料,过去几年中,深圳创新投大量从事这种代理持股业务,并从中获取了不菲的利润。

  不过孙东升对此表示了不同意见:“代理投资业务只是深圳创新投业务中很小的一部分,只靠这个收益不可能支撑公司。公司的收益主要有转让项目公司股份的收益,有大股东以固定收益回购股份的,另外就是闲置资金短期投资。”

  据孙介绍,创新投刚成立时,曾经拿到一些原始股赚取了一些利润,但具体还有哪些其他短期投资他则不愿详谈。“一直到现在,创新投16亿元资本金中只有4个亿在做直接投资,其它大笔资金是在做短期投资。国外创业投资基金一般有十年的封闭期,投资者不要求有回报,主要靠收取管理费来维持运转。创业投资3、5年内是不可能有回报的,深圳创新投早期主要是靠短期投资收益,现在长期投资这一块在逐步增加,早期投入开始回收。”

  创新投借道信托?

  从某种意义上说,阚治东的确是个“资本天才”,他创造了代理持股方式顺利实现了风险投资的退出,成为深圳创新投独特的盈利方式之一。

  那么,这种业务究竟应该如何界定?

  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研究生院教授刘俊海。刘认为,“这其实是一种股权信托范畴的行为,应当适用《信托法》。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托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刘指出,创新投在其代理投资业务中,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对委托人的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这种“代理持股”的实质正是一种信托投资业务。刘进一步指出,“信托业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业务,应当实行金融业务特许制,由金融主管机关核发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机构,才能从事相关业务。”

  记者在深圳创新投经营范围中没有发现有信托投资这一项。

  北京嘉源律师事务所一位长期从事证券业务并曾经参与TCL集团上市中工会股份信托方案制定的律师也认为:“根据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从事这种信托持股应当经过专项审批,只有取得人民银行批准的公司才能从事这项业务。”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12条明文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

  对此,深圳创新投法律主管陈外华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委托合同既可以以他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所以深圳创新投的做法是有法有据的。”他向记者出示了一份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创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暂行规定》,认为深圳创新投从事代理持股业务是根据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受托管理和经营其他创业投资公司的创业资本”进行的。

  有代理持股的企业上市面临障碍

  据悉,在上述被投资单位中,有几家已经准备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股票发行上市,有的已经进入审核程序。

  那些创新投参股的拟上市公司在如此长的时间里竟然没有发觉创新投的背后的隐名股东?或者这些拟上市公司与深圳创新投之间有着某种默契?

  当记者向豪威真空一位负责上市事务的余小姐查证深圳创新投与东盛公司官司的时候,余小姐表示不知道深圳创新投将其股权转让给东盛公司,甚至不知道二者在打官司。

  对于这种存在代理持股的公司是否可以发行上市,一位资深投资银行人士告诉记者:“只有信托公司可以从事股权信托业务,而且应当公开披露。不具有资格的公司开展这项业务或者采取隐秘的形式,一旦发现,将不能发行上市。”

  刘俊海认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信息披露涉及到公众股东的利益,必须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这意味着,这些存在有代理持股的企业发行上市将面临着重大的法律障碍。

  孙东升向记者表示,存在代理持股的企业上市的确存在着一些障碍,上市前肯定要经过处理,现在有些企业已经提出来并且正在处理这个问题。

  而且,孙东升进一步强调:“最近两年代理投资业务已经逐渐不做了。”

  图:

  本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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