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体育 娱乐 游戏 邮箱 搜索 短信 聊天 点卡 天气 答疑 导航
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滚动新闻 > 正文
 
是否需要司法介入——对宏智科技股权纠纷案的看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10日 04:02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上海市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

  ST宏智股权之争有愈演愈烈之势,如何解决为大家所关注。一般来说,产生股权与控制权纠纷的原因很多,但归纳起来的主要是:公司股权结构分散或不合理,例如缺少一个强有力的大股东掌控公司局面;或者几个实力相当的大股东之间缺少有效的互动和制约关系,当股东之间发生分歧时,无法保证问题能保证有效地解决或迅速达成协议;当股权发生转让
时,转让的程序不透明也不及时,若各方没有经过充分的理解和有效沟通,也极易发生分歧,而这些分歧便有可能最终演化成为冲突。

  股权纠纷和公司控制权争夺战发生后,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所能采取的手段有:(1)大股东之间自我协商解决,本着互谅的精神重开股东大会,将公司分治的局面归于统一;(2)证券监管部门或大股东背后的地方政府出面调解;(3)其他股东提议或联合提议召开新的股东大会,结束混乱的局面;(4)大股东之间为权利确认、有效性确认或合法性确认前往法院提起诉讼;(5)鉴于大股东之间无法自我解决纠纷且起诉案由存在一定的片面性,中小股东也可以根据《公司法》第111条的规定向法院起诉,将争议双方均列为被告,以求一个全面、公正和公平的司法裁决;(6)中小股东因大股东争权夺利影响公司经营、损害股东权益而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其自制自律,承担公司经营损失。

  自我协商解决往往不会产生在开始,而是发生在尽用救济手段、环境条件和利益的逼迫、中小股东的呼吁和舆论压力、以及某种强力介入时的最后阶段才有可能。

  如公司争议双方的大股东无法协商解决问题,其他股东依法也是可以有所作为的,如单独或合并持有10%以上的股东可提议或联合提议召开新的临时股东大会,一般中小股东也可以通过公开征集提议或投票权,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结束目前的混乱局面。这种方式,处理得好,对立双方会在“中立的第三方”调和下解决问题,使公司进入了良性运转;处理得不好,“中立的第三方”会遭到对立双方的共同排斥,矛盾又恢复到原点。

  行政调解在市场化和依法行政的条件下是有局限性的,根据法律,监管部门是不可能正面介入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只能从维持公司正常运转,合法合规经营管理,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证券市场秩序和正常信息披露上入手,有时,与公司或大股东关系密切的地方政府倒可以发挥一点作用。

  司法介入的确是解决股权纠纷的重要的甚至是最后的救济手段,但司法介入也不是万能的,并不能解决一切问题,其也有局限性。姑且不论司法介入的被动性特征,其本身还受到现行法律制度规定不健全不清晰掣肘,法律诉讼必须走程序而耗时久,而且盘根错节、关系复杂的股权纠纷也非一案一由就可解决,争议一方的大股东提起的诉讼案由可能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如此等等。尽管如此,大多数股权纠纷中大股东之间还是无例外地选择了司法介入。

  中小股东面对大股东之间的股权和控制权纠纷,为避免大股东之间起诉时在诉讼案由上可能存在一定的片面性,也可直接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相关决议的权利确认、有效性确认或合法性确认为诉求向法院提起诉讼。部分关注自身权益的股东在过去曾提起过数起这类诉讼案件,也为法院所受理。《公司法》第111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中的有关规定是目前起诉的法律依据。

  中小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是大股东之外“公正的第三方”司法介入的有效手段,其所拥有的代表性和代位性的混合特征使其可以以公司的名义要求损害公司权益的大股东、控股股东、关联方和未尽善良管理义务的公司高管人员对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并最终使广大中小股东从中受益,而且也可强制大股东加强自制自律。就目前而言,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律规定并不健全、有待完善,而在这类案件中确定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也非易事。中小股东还没有改变“用脚说话”的习惯,更何况“用手说话”和“用嘴说话”了,股东权益保护的习惯还有待培育。

  需要指出的是,无论何种司法介入,都只能是一种治标的方法,治本则需要上市公司全体股东(无论大股东还是中小股东,以及冲突双方的股东)都根据所在上市公司自身的经营特点,架构有利于本公司治理结构的股权结构和管理模式,并以维护公司股东利益为最高目标而制订本公司合理而明确发展方向,在经营管理上和发生纠纷时应强调并在制度上强化股东之间的沟通、协商、妥协和让步。

  首先,应当在法律上规定大股东、控股股东应当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和发展承担善良管理义务并对由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并鼓励大股东和控股股东之间相互制约、积极沟通和鼓励妥协和解。

  其次,这些法律规定不应当仅仅停留在法律层面上,政府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宣传、教育、推广和促进,使其上升到道德层面和企业文化层面,以促使包括大股东、控股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做一个合格的、文明的、有信誉的并且对社会、公司、职工与自己负责任的善良投资者和善良管理者。

  最后,在公司治理的制度层面上应当依法规定累积投票制、关联交易方表决回避制、股权分置条件下的股东分类投票制和托管经营限制制,这些制度应快上升到法律层面,通过对《公司法》的修订以具有权威性,另外,有关涉及股东大会、上市公司治理、上市公司收购、关联交易及托管的规定也有待细化,对此,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实践的情况,进一步修订并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






财经论坛】【推荐】【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